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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修正與廢止 - Coggle Diagram
法律的制定'修正與廢止
制定
機關
立法院,總統公布
制定程序
提案
行政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立法委員
黨團
審查
程序委員會再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一讀
大會朗讀
二讀,
逐條逐句討論
三讀
僅得文字上做修正
覆議
機關
行政院
適用法律
預算
法律
條約
期間
送達行政院十日內
要素
總統核可
立法院決議
十五日內
休會期
七日內自行集會
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布
主體
總統
日期
十日內
施行
公布日與施行日期相同
公布之日第三天拉生效力,公布當天算入
公布日語施行日不同
自特定施行日發生效果
法律規範密度
憲法保留
第八條人身自由
國會保留
只能由國會制定法律
相對保留
可以授權給行政機關訂定命令
非屬於法律保留
技術性 細節性
非重大給付行政
法律之廢止
原因
機關裁併
法規事項執行完畢
法規因修正或廢止失依其依據
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
方法
一定程序廢止
法律
立法院廢止,總統公布
命令
原發佈機關為之
期日
公布或發佈第三日失效
公布內容
名稱
施行日期
期滿廢止
延長
法律
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命令
一個月前元發佈機關為之
大法官宣告失效
定期失效
立即失效
朔及失效
原則上是自始無效
種類
明示廢止
默示廢止
形式上法規存在,實質上已經不使用
法律修正
意義
修改刪除 補正現有法條
原因
政策或事實之需要
法規修正或廢止而配合者
機關裁併或變更
同一事項存在兩部法規中無同時存在必要
暫停適用
國家遭遇非常事故
法律一部或全部
現在已無緊急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