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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有限公司股東有限責任之例外 - Coggle Diagram
股份有限、有限公司股東有限責任之例外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公司債權人可以直接對公司(的控制)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負責
要件
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
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劉)"特定"綴文
清償顯有困難
情節重大而有必要
美國法要件
詐欺(在美國法的意思比較像是惡意,並非刑法上的詐欺)
資本嚴重不足
型態不遵守=>有無遵守公司法行使權利義務(法律或事實上)
資產混淆不清EX股東向公司借款、挪用公司資產
控制力達無法抵抗
本國立法理由=>審酌股東人數及股權集中程度
適用時應注意個案的原則(例外從嚴)
最後手段性
輔助性
(劉)
股東若為法人,必須從屬公司無清償能力而且有不法目的才可以
自然人股東必須是閉鎖性公司
上市、櫃不能用,因為公開公司不會有控制性股東
盡量多用第八條第三項(實質董事)
美國=>漠視公司人格理論
關係企業揭穿公司圍牆
對關係企業的兄弟姐妹公司,對其分子公司債務負責
要件
揭穿公司面紗
企業人格主體原則(背)=>股東成立數公司經營同一企業
否認公司人格
濫用公司型態逃避法令或契約上債務
標準(89上47)
原本是股份,之後開有限公司一樣可以
誠信原則
前公司負責人想逃避債務,自己另外再開公司經營同一業務,前公司經營就開始擺爛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154二、99二)=>美國法上比較傾向適用在一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