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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或廢止登記 - Coggle Diagram
撤銷或廢止登記
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
行為人=>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限制=>判決有罪確定
效力=>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業務許可(17)
依據=>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
手段=>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17-1)
行為=>經營有違反法令
限制=>處分確定
效力=>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
行為(資本不實)
(自始不實)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事後不實)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不限原樣)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
(實)允許其他股東墊腳
效果
刑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行政
原則=>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例外=>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案例
設立時=>26-1準用清算程序(構成解散原因)
設立後再增加資本=>撤銷時,回復前一個登記的狀態=>其他的變成負債還給人家=>公司人格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