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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原則, 補充 (平等待遇請求權) - Coggle Diagram
一般法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構成要件
人民
信賴的表現 (結果)
信賴利益值得被保護 (行程法第119條)
信賴利益不值得被保護の原因
詐騙、威脅、賄賂
資料/陳述 不完全/不正確
明知重大過失而不知 (明知故犯)
信賴的基礎
法の外觀 (原因)
行政法規 (行政法律 / 行政命令)
行政法規の修改 (廢止) 變更
產生信賴保護の原因
因 "公益" 上必要
修改內容會導致人民的權利 / 利益有損害
保護方法 J620
訂定 : 過渡期間條款
J525
合理的補救措釋 : $$
不生信賴保護
法律預先訂有施行期間
因 "情勢變更" 而修改廢止
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 J525
人敏以不正當的方法 (上面有)
人民尚未有信賴表現の事實者
有重大明顯牴觸 / 違反上位法規 / 規範
J717、J781~J783
軍公教年金改革 (18%年改)
具有信賴保護
因公益上有必要而修改
分段實施
符合: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禁止法律/歸朔及既往原則
真正朔及既往
兩者最大差異 : 舊法の法律關係 / 事實,是否已終結
例外 : 不利的新法朔及既往
不真正朔及既往
定義
修改廢止の信賴保護
沒有法律規定 , 均由 "大法官解釋" 補充
相關釋字: J525、J620、J717、J781、J782、J783
意義
修改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必須兼顧人民利益,以避免人民有不可計的損害
行政機關做成 "受益處分"
立法機關制定行政法律;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
"違法" 授益行政處分撤銷的信賴保護方法
視情況而定
保護方法
存續保護
當人民の信賴利益 "明顯" >公益時,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の授益處分
行程法第117條 但書第2款
財產保護
當公益 > 人民の私人利益時
仍可以對相對人財產上合理的損失補償,並撤銷該違法之受益處分
補償細項
行程法第121條 第1項 : 在除斥期間,行政機關 "確實知悉" 後 "2年內"撤銷
行程法第121條 第2項 : 損失補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為 行政機關 "告知" 後 5年內
行程法第120條 第2項 : 補償所有損失,不包括不確定的營業損失
不符之爭訟,需提起 "一般給付訴訟"
"違法"指的是,行政機關の行政處分違法
"合法" 授益行政處分廢止的信賴保護
需具有 "法定原因" (行程法第123條)
保留廢止權
人民得預見
受益人未履行負擔
可歸責於人民の事由
行政處分 "事後" 發生變更,若不廢止該受益處分將對公益有危害
法規准許廢止者
其他行為 (概括)
保護方法
財產保護
行程法第120條 第3項 : 提起 "一般給付訴訟"
行程法第121條 第2項 : 請求消滅時效
行程法第120條 第2項 : 補償範圍
原則 :具有信賴保護の適用,不得任意發生
比例原則
司法實務
釋字 : J690、J699、J711、J712、J714、J716
111憲判1
審查標準
採 "嚴格審查"
意義: 行政機關為達成目的方法 / 手段須符合
必要性
適用於立法、司法、行政等機關
衡量性
適當性
相關原則
期待可能原則 課 p.2-111
平等原則
合理の區別對待: 具有正當合理の理由 (為大法官解釋)
事實狀態の差異
事項 / 物本質の差異
達成 "實質平等"
衍生原則
禁止恣意原則
沒有正當理由,不可差別待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意義 : 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時,需透過
裁量基準
形成一定的行政先例(慣例) 。機關本身亦受該先例拘束
認定事實準則
解釋性行政規則
法理基礎
由憲法 - 平等權 導出,基於
信賴保護
誠信原則
形成 :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依法行政
行政機關基於 "一慣性作為義務"
要件
行政先例須合法
有裁量權
有行政先例(慣例)存在
行政規則 V.S. 自我拘束原則 (課本p.2-168)
意義
相同事件,相同方式處理
行程法第6條
平等待遇請求權
法規の平等待遇;行政處分の平等待遇請求權
不法の平等, 行政機關の不法 (違法) 行為。其他人不得主張平等原則の適用 (左邊2項)
怠於執行職務時
違法錯誤の行為
誠信原則
行程法第8條
只有這個是 "行程法" & "民法" 相關原則
意義 : 行政機關對人民要誠實、守信用
可以跟信賴保護原則做比較
首要原則
法律保留的適用範圍
中外法治 & 司法實務
德國建立層級化保留體系
我國司法實務
J443 役男出境 (憲法第8條)
J723 保健補助的給付,請求消滅時效
學說見解
全面保留說
沒有法律就沒有行政
重要性理論說 (又稱層級化保留體系)
絕對法律保留
對象
死刑(生命刑)
自由刑
請求消滅時效
只能以 "法律" 規定
相對法律保留
對象
"給付行政" 有涉及 "公共利益" 的重大事項
憲法第10條~第22條,一般自由/權利
必須
以 "法律" 為依據
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 "法規命令" 為依據
憲法保留
對象: 人身自由的提審制度 (憲法第8條)
只能以 "憲法" 規定
非屬法律保留範圍 (不重要)
對象
涉及法律 "技術性" & "細節性"的次要事項
以"行政規則"訂之,也符合 "法律原則" 的要求
侵害保留說
給付行政 :red_cross:
干涉行政 :check:
機關 (最適) 功能理論
立法機關
民主性、正當性、公開性
行政機關
專業、技術性的功能
給付行政的保留密度
學說
否定說
過去見解,給付行政僅需國會議會同意即可
肯定說
"重要性理論" ,應該要有法律依據
司法實務見解
釋字
J443
涉及 "公共利益-重大事項" ,需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缺少如何判斷是否為 "公共利益-重大事項" 的標準
打破 "否定說" 的釋字
J524
公共利益-重大事項,為 "社會保險"
只有說明舉例,沒有提供判斷標準
J707
判斷標準
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 ex.長期、眾多利害關係人、社會保險
以 "法規命令" 為依據
涉及 "細節性"、"技術性" 的給付行政 ex. 短期、少數業者、團體
以 "行政規則" 為依據
依法行政
法律優位原則
"消極"的依法行政
行政機關的 "所有" 行為不一定要有法律依據,但不可以牴觸法律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機關的 "某些" 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授權 之法規命令為依據,不能牴觸法律
概念: 在法治國家,行政機關的行為須具有合法性
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理基礎 : 法律保留原則
判斷標準
J432、J684、J690、J702.......
立法機關制定法律
不可能具體詳細,可以適當運用 :
不確定法律概念
概括條款
審查標準
法律構成要件
法律意義 => 容易理解
受規範者 => 可以預見
法律效果
可以經由司法 (行政法院) 加以審查確認
意義: 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若有涉及人民の自由、權利,則法律本身應該要有明確的界線&規範
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理基礎
法律保留原則
民主原則
判斷標準
寬鬆審查標準
限制人民の "一般自由權利" (憲法第10~第22條)
法律整體判斷,目的、內容、範圍是否符合
嚴格審查標準
涉及刑罰、自由刑、罰金の權利限制
法律必須遵從
使人民可以預見
法院事後審查之可能性
目的內容範圍明確
意義法律/法規明令若涉及到限制人民の自由,則需有法律明確授權
內容要具體
範圍要明確
特地目的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意義 : 行政機關の行政行為若涉及人民的自由、權利,則內容必須明確
現行法制
行程法第5條
行程法第96條
不當連結禁止
法理基礎:
禁止恣意原則
行程法 & 相關法規
行政罰法
申論比較會考
行政執行法
行程法
第94條 : 行政處分の付款
第137條 : 行政契約
意義: 行政機關為達成目的,不得
任意連結不相關法規
使用不符目的の附款
補充
平等待遇請求權
國家對人民: 平等對待
人民對國家 : 平等待遇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