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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性 (違法性判斷, 正當防衛, 依法令行為, 業務正當行為, 被害人同意承諾, 違法性錯誤, 緊急避難) - Coggle Diagram
違法性
違法性判斷
優越利益
法益的須保護性是否欠缺?
優越利益是否存在?
違法性可分性
違法行為也可能成立阻卻違法
通說(行為非價)
考慮主觀與客觀
結果非價
看法益侵害或危險有沒有被中和
正當防衛
構造
存在緊急防衛情狀
不法侵害
可否對物防衛?
不能對於【防衛行為】防衛
針對個人法益
現在性
時間
對於繼續犯,只要構成要件行為持續中都算
危險即將發生~危險發生~危險持續中
空間
也可能影響急迫性
侵害的預期?
對於可以充分預期的侵害,是否能預先準備防衛?
應有其他手段避免法益衝突
實施防衛行為
適合性
立即終結侵害
時間上延緩侵害
減少侵害範圍
不需要進行法益衡量
必要性(與防衛過當的界線)
客觀事後判斷
確認不法侵害的法益種類、受侵害者狀態、手段...
從複數防衛手段中選擇最小侵害者
非社會倫理觀點的權利濫用(通說)
法益相距過於懸殊
對幼兒或無責任能力人反擊
最近親屬關係
挑唆防衛
黃:大部分都是必要性的問題
主觀防衛意思(通說)
認知
意欲
問題:偶然防衛?
通說:不成立正當防衛
結果非價論
防衛意思非必要,仍成立正當防衛
因【成立正當防衛】介入使得不成立犯罪=不能未遂
修正的客觀危險說:介入=偶然->仍成立未遂犯
防衛過當
要件
以正當防衛為前提
使用欠缺必要的手段
原因
有責性減輕
標準
質的過當
行為只有一個
採用的反擊手段超過攻擊型態
量的過當
否定過當防衛成立可能(通說)
肯定說
i. 現在不法侵害仍存在時,即開始整體的反擊行為
ii. 反擊行為的態樣不能有顯著變化
iii. 現在不法侵害終了後,在時間、空間有密切連續性
iv. 反擊者對現在不法侵害結束無認識
阻卻違法的根據
通說:法確證利益
另說:法益需保護性喪失(因為不法侵害是行為人引起的)
案型
互毆
學說:有防衛情狀仍可能成立
實務:一方初無傷人行為+排除對方不法侵害才能成立
依法令行為
類型
現行犯逮捕:刑訴88
臨檢
並不要求一定不能誤認
自助行為:民法151
父母懲戒與侵權:民法1084
優生保健、醫療法60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保護利益:行政體系的保障:公務員身份+有形式拘束力的命令+上下隸屬關係+上級有發佈權限
比例原則:命令於職權範圍內
主觀:非明知命令為違法
可阻卻:形式合法,非明知違法、明知違反但有報告
不可阻卻:形式違法、明知違法且未報告
保護利益的認定
比例原則:適當、必要、衡平
行為人主觀上有所認知(通說)
業務正當行為
比例原則
適當、必要、衡平(醫療行為考慮患者同意)
專斷的醫療行為?醫療法創設例外
保護利益
醫療、辯護、採訪行為…
主觀認知
被害人同意承諾
要件
法益能夠被同意
個人不能捨棄國家、社會法益
同意與承諾能力
考量心智上的成熟度
與年齡、民法行為能力無涉
法益的種類?
價值較小的法益,可以同意的年齡可能較低
價值高的可能需要代理人同意=依法令行為
針對法益侵害【結果】同意
同意的時點
通說:在【行為時】有同意
著手前都可以撤回同意
結果非價論:【法益侵害前】同意即可(可能比著手晚)
同意的表示
事前明示
基於「法益需保護性喪失」的觀點,默示也可以
通說:相對人需對同意有認識
同意的瑕疵
出於強制的同意
被害人的自我決定空間因強暴脅迫而縮減
同意或承諾無效
出於錯誤的同意
通說:有錯誤都無效
法益關係錯誤說
只有「對構成要件保護法益重要的事實」錯誤才無效
例外:如果是使人誤信有緊急情況,認為是「強制」
根據
法益主體有處分法益的自主決定權
法益的需保護性喪失
其他案形
推測的同意
為法益主體的利益所為之行為
前提:被害人不能表達意見
危險承擔
e.g. 格鬥、拳擊
依據規則,一般是安全的
運動員自願參與
社會娛樂的功能(社會有用性)
違法性錯誤
禁止錯誤
=誤認行為沒有違法
直接禁止錯誤
誤認完全沒有處罰規定
間接禁止錯誤
誤認存在阻卻違法事由
誤認阻卻違法事由的邊界
處理
通說:不具備不法意識
不影響故意
(責任說)
判斷是否為可避免
基準:是否善盡查詢義務
可避免:不影響有責性,至多減刑(16但)
不可避免:無有責性(16)
16: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對於阻卻違法要件存否認識的錯誤
嚴格罪責理論
不是對構成要件事實的錯誤,成立故意犯
可以【視為】禁止錯誤(欠缺不法意識),適用16條不具備有責性不罰(或但書減輕)
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check: 實務)
不影響構成要件層次故意,但無責任層次故意
適用構成要件錯誤之效果:不構成故意犯
限制罪責理論
沒有認識到違法的犯做事實,與構成要件錯誤相似
類推欠缺構成要件故意效果=成立過失犯
減免責任事由錯誤
如果對於防衛過當採取責任減少說
成立故意/過失的防衛過當
責任減少原因是無法期待行為人做出其他合法行為
如果對於防衛過當採取違法+責任減少說
客觀上違法性並無減少=沒有減刑的理由
不能論以避難過當,頂多從量刑減輕
e.g. 誤想【過當】防衛/避難
:warning: 如果沒有誤想也不成立阻卻違法,不得主張誤想來減輕
緊急避難
要件
現在緊急危難
可以比正當防衛寬鬆一些
隨時有可能發生侵害,但不需要太接近
也包含現在沒有侵害,但不避難會導致無法避免侵害的情形 e.g.家暴
法律秩序一致性:對合法行為有忍讓義務 e.g.現行犯逮捕
例外:特殊職業危險、故意自招危難
不得已的避難行為(補充性)
法益衡量
衡量時考量第三人對法益的自主決定
區分是否為攻擊性、防禦性緊急避難
危難來自被犧牲者時不用考慮自主決定權
顯然大於
生命法益的再思考
以「是否積極使用他人生命避難」區分
不能把生命作為手段使用
實益:對於避難行為不能再正當防衛
物品價值衡量可以考慮所有人主觀
避難過當
避難行為逾越補充性
不符合法益衡量
前提:必須要有法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