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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放款項之限制(15) - Coggle Diagram
貸放款項之限制(15)
例外
(第一款)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寬鬆解釋),貸予金額無上限,法人股東只要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亦可以貸款
(第二款)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且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的百分之四十
不得貸款予自然人
行號=>獨資合夥
融資金額採累計計算
若先後第一款、第二款,應累積計算
預借薪津、獎金非屬貸款(不適用15)
效力
(林)
第一款=>無效說
第二款=>善意不知時有效=>(陳)立即連帶返還(法條獨立規定返還,毋庸檢驗是否不當得利)=>無效說使法律關係複雜化、有效說架空資本維持及債權人保護
短期融通資金必要由貸方判斷、淨值上限難以判斷、契約成立也有寫返還的例子(參民480)
(實)有效說=>公司有貸款能力、得請求返還、交易安全
(多)無效說=>資本充實、保護公益、明文"返還"故採無效說(有效說的話應該要用清償)
原則
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目的=>資本充實、避免變相退股、保護債權人
違反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