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

表彰企業主體辨識之用

保護交易安全

維護商譽

形式

應使用我國文字

不得僅用外文

不得相同

他公司名稱

有限合夥名稱

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有法人格=>有名稱專用權=>即使同意也不行

何謂相同?

公司種類

業務種類

特取部分

EX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種類=>房屋

公司種類=>股份有限公司

特取部分=>信義

只要這個不相同,就是不相同

類似不禁止(減輕審查負擔EX大同、天同)=>相似名稱若造成不公平交易,就用其他法律處理

採形式審查,沒有實質效力

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

視為不相同

效力=>特取名稱可以相同

類型

標明可資區別之文字

標明不同業務種類之文字

負面表列禁止

新華碩、老華碩、小華碩、大華碩、真正華碩、純正華碩、正港華碩=>都是華碩

命令解散(10條3款)

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

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