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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測器 - Coggle Diagram
探測器
裝置位置規定
一、天花板上設有出風口時,除火焰式、差動式分布型及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外,應距離該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二、牆上設有出風口時,應距離該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但該出風口距天花板在一公尺以上時,不在此限。
三、天花板設排氣口或回風口時,偵煙式探測器應裝置於排氣口或回風口周圍一公尺範圍內。
四、局限型探測器以裝置在探測區域中心附近為原則。
五、局限型探測器之裝置,不得傾斜四十五度以上。但火焰式探測器,不在此限。
免設探測器規定
一、探測器除火焰式外,裝置面高度超過二十公尺者。
二、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場所。
三、洗手間、廁所或浴室。
四、冷藏庫等設有能早期發現火災之溫度自動調整裝置者。
五、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開口設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防火門之金庫。
六、室內游泳池之水面或溜冰場之冰面上方。
七、不燃性石材或金屬等加工場,未儲存或未處理可燃性物品處。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不得設置偵煙式探測器處所
一、塵埃、粉末或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
二、會散發腐蝕性氣體之場所。
三、廚房及其他平時煙會滯留之場所。
四、顯著高溫之場所。
五、排放廢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
六、煙會大量流入之場所。
七、會結露之場所。
八、設有用火設備其火焰外露之場所。
九、其他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場所。
不得設置火焰式式探測器處所
一、會散發腐蝕性氣體之場所。
二、廚房及其他平時煙會滯留之場所。
三、顯著高溫之場所。
四、煙會大量流入之場所。
五、會結露之場所。
七、設有用火設備其火焰外露之場所。
八、其他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場所。
六、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處所。
種類
1.偵煙式 2.光電式 3.火焰式
設置規定
偵煙式
偵煙式探測器除光電式分離型外,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居室天花板距樓地板面高度在二點三公尺以下或樓地板面積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下時,應設在其出入口附近。
二、探測器下端,裝設在裝置面下方六十公分範圍內。
三、探測器裝設於距離牆壁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四、探測器除走廊、通道、樓梯及傾斜路面外,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下表之探測器種類及裝置面高度,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一個。
五、探測器在走廊及通道,步行距離每三十公尺至少設置一個;使用第三種探測器時,每二十公尺至少設置一個;且距盡頭之牆壁在十五公尺以下,使用第三種探測器應在十公尺以下。但走廊或通道至樓梯之步行距離在十公尺以下,且樓梯設有平時開放式防火門或居室有面向該處之出入口時,得免設。
六、在樓梯、斜坡通道及電扶梯,垂直距離每十五公尺至少設置一個;使用第三種探測器時,其垂直距離每十公尺至少設置一個。
七、在昇降機坑道及管道間(管道截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在最頂部。但昇降路頂部有昇降機機械室,且昇降路與機械室間有開口時,應設於機械室,昇降路頂部得免設。
光電式
一、探測器之受光面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
二、設在與探測器光軸平行牆壁距離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三、探測器之受光器及送光器,設在距其背部牆壁一公尺範圍內。
四、設在天花板等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場所。
五、探測器之光軸高度,在天花板等高度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位置。
六、探測器之光軸長度,在該探測器之標稱監視距離以下。
七、探測器之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七公尺以下。
八、探測器之光軸,指探測器受光面中心點與送光面中心點之連結線。
火焰式
火焰式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裝設於天花板、樓板或牆壁。
二、距樓地板面一點二公尺範圍內之空間,應在探測器標稱監視距離範圍內。
三、探測器不得設在有障礙物妨礙探測火災發生處。
四、探測器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但設有遮光功能可避免探測障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