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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權限限制 - Coggle Diagram
發起人權限限制
行為類型
開業準備行為(成立後開始"營業"之準備)=>本質已非發起人之權限
性質=>無權代表=>效力類推無權代理
公司成立
公司承認
對公司發生效力(公202)=>董普決
(155二)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
公司不承認,行為人無權代表,類推無權代理,民110
公司不成立=>150
類型
原料訂購
機械購買
廠房土地訂購
聘請工人
設立必要費用("設立公司"為直接"目的"之行為)
類型
訂立章程
設立時人員之雇用
募集廣告之擔任(募集設立才有)
籌備處(辦公室)之租賃
認股書或公開說明書之印製(募集設立才有)
公司成立
效力=>歸屬設立中公司=>同一體說=>直接為成立後公司負擔(權益當然繼受)
(155二)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
公司不成立=>150設立所為之行為,及設立所需之費用,均應負連帶責任,其因冒濫經裁減者亦同
行為類型區分理由
設立中公司無監督機關
避免侵害董事會權限
案例
事實=>A未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籌備處訂購機械
分析
訂購機械=>開業準備行為
公司承認=>公司債務
A不用負責
不是發起人
不依155二,負連帶責任
公司不承認
A要負責(實際有做該行為)
此時與發起人無關=>類推民110
發起人行為之性質(設立中公司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