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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合夥 - Coggle Diagram
發起人合夥
129=>應載明章程
公司名稱
所營事業(18)
票面金額股、無票面金額股之股份總數
章訂資本額=授權資本額(129第三款)
156、266(董特決分次發行)
本公司所在地(3)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
公司成立登記後之效力
取得名稱專用權
應營業務
19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要用籌備處
行為人(第三人亦同,不限發起人)自負民事(兩人以上要連帶)、刑事、行政責任
這一條很特別,與民法顯名主義牴觸,沒有寫在契約上的名義人也會成為契約主體
取得法人格
此時才有董、監事之存在
此時才有股東之身分
比較發起人合夥、設立中公司的概念
設立中公司=>成立之後取得法人格
發起人合夥=>合夥目的已達即解散(公司成立後解散)
設立中公司之機關為發起人,發起人權限依照合夥契約(有關係但不一樣)
156第五項=>發起人不得使用(多)
"股東之出資"=>發起人不是股東
"董事會決議"=>得證
發起人在訂立章程前,先締結以設立公司為目的之合夥契約
訂立章程後=>"設立中公司"(無權利能力社團)=>訂立章程至設立登記前尚未取得法人格資格之公司=>發起人為無權利能力社團之機關
設立中公司與成立後公司為"同一體說"=>如自然人之胎兒(權益無須移轉,當然承受)=>設立複雜避免不承認
130(相對紀載事項)
分公司
發起人間之內部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