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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3二 - Coggle Diagram
公司法23二
業務之執行=>執行業務(廣義)
清算也是
怠忽不作為也是
上班開車也是
公司負責人(8)
當然負責人
職務負責人
違反法令
法定特別責任(實務多數)
落實保障第三人
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
不用侵權行為要件即可請求
時效15年
特別侵權責任(學)(實)
必須要有一般侵權行為要件
2年或10年(民197)
仍需具備故意、過失
致他人受有損害
侵害公權力(X)
限於私權受到侵害(62台上2)
逃漏稅不是對國家侵權
民法28與公司法23同樣道理
私權
是否包含自己股東之股東權?
考題
盈餘分派不當
股價下跌
其他可能比較少出現EX故意不讓股東投票
股東之其他權利(OK)EX身體權
肯定說(曾、王)(實)
股東與公司屬於不同人格主體
否定說(劉)=>限縮解釋
避免全體股東權利只賠償部分股東(公司資產屬於全體股東)
避免先下手為強
立法理由
防止濫用權限
提高執行注意義務
對他人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