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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外之信用基礎之分類 - Coggle Diagram
公司對外之信用基礎之分類
一、人合公司
無限公司
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
股東地位移轉困難
公55
其他全體股東同意
出資轉讓
經營所有合一
公45
股東均執行業務,例外得章定不執行業務
公48
"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合夥姓濃
公66(退股)=>兩合公司有準用
破產
監護輔助宣告
死亡
公67(除名)
公65(退股)
非可歸責於己之重大事由隨時可退股
未定有期限,每年可退
注重股東個人條件
四、資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對公司債務以股份為限負有限責任
股東地位移轉容易
公163
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違反無效
經營所有分離
公192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之。(非公開發行公司)
董事=>執行業務之人
=>不須具股東身分
證26-3第一項=>公開發行公司須五個
法人性濃厚
注重公司之財產數額
三、有限公司
資合、人合公司之判斷標準
(股東對公司債務所負責任)
直接、無限=>人合
間接、有限=>資合
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擔以出資額為限之有限責任
108第一項=>經營所有合一=>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二、兩合公司(中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