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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國籍 - Coggle Diagram
外國公司國籍
準據法主義=>依據何國法律
本國法律=>本國公司
外國法律=>外國公司
本國無認許制度
公司法第4條
營利為目的
依外國法律登記
名稱為公司
效力=>與我國公司有同一權利能力=>法人格
名稱專用權
簽訂契約
登記為權利義務主體,EX所有權
公司法第386條
無意於我國營業,得於我國申請登記辦事處
零星簽約報價或事實上行為(市場調查)
縱無設辦事處亦可做上開行為,只是有設行政上好管理
設立辦事處無意繼續設置,得申請廢止登記
辦事處代表人
缺位
他遷不明
主管機關廢止
選擇題
370
名稱
中文
種類
國籍
372至少要看第1項
應專撥營業用資金,無最低資本額
本國公司亦無最低資本額要求
指定代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
377第1項
20第1到第4項(每屆終了)
書表
營業報告書
財務報表
盈餘分派、虧損撥補
送交股東常會
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限期陳報其書表
21條第1到第3項
營業(經常反覆之商業行為)
公司法第371條=>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始得營業
違反
一年刑事責任
(連帶)自負民事責任
主管機關禁止使用其分公司名稱
得依我國公司法設立本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