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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投資之限制(13) - Coggle Diagram
轉投資之限制(13)
例外
前提
公開發行公司
作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
不受上40%限制
以投資為專業=>投資為公司之唯一業務=>概括排除(永遠不受限制)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可概括排除
股特決=>個別同意=>40%要累計計算
效力
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
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240)或公積增資配股(241)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二項投資總額
盈餘、公積增資配股不計入理由=>被投資公司須股特決,投資公司不好掌握、公司未繳股款
效力
有效(交易安全)
公司負責人賠償公司所受損害
效力
無效
理由=>責任重大、規範明確、不須保證交易安全
公司負責人賠償公司所受損害
補充=>有限合夥法
性質=>有法人格之社團法人
類型
普通合夥人
公司可依該法第8條規定,經股特決,變普通合夥人負連帶責任
目的=>活躍組織體
有限責任合夥人
原則=>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四種公司均不得為之
目的=>避免負擔無限清償責任
常識=>淨值=資產-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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