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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 老福法第34條&老福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 (安養中心/養老院/養護所), 長期服務 依長照法分, 護理機構 -…
老人福利機構
老福法第34條&老福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
(安養中心/養老院/養護所)
長期照顧機構
依醫療需求分類
生活需他人協助
65歲以上
【養護型】
意識清楚
生活不能自理
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人照顧
需三管護理服務
但不需專門看護
20長者/1護
隨時至少1護值班
最多只能服務2管
【失智照顧型】
神經科精神科震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
具行動能力 且需受照顧
【長期照護型】
負責人非護理人員
長期慢性病
需長期醫療服務
3管可
不能申請長照機構補助
15床/1護
24小時
顧罹患長期慢性病需要照顧長者或出院後仍須要長期醫療服務的病患,有部分長照中心能提供需要3管或至少2管(鼻胃管、尿管管、氣切管)服務,現場24小時會有護理師值班,但非醫療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
餐費4萬/月
額外三管醫療/復健/營養品/其他房型 5.5-6.5萬/月
【安養機構】
高齡自費入住/獨居
生活可自理
不能有醫療行為
須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
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
日常生活能自理
至少1護值班
【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長期服務
依長照法分
居家式服務
到宅提供服務
機構住宿式
受照顧者入住
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
符合補助條件
一般/精神護理之家
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
身心障礙機構
退輔會所屬榮民之家
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凡入住前開7類機構,且經地方政府照管中心進行長照需要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之住民,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當年度累計住滿180天者,予以年度一次性補助12萬元
最高12萬,其餘依補助辦法
社區式服務
於社區設置場所設施
提供日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服務 但不包括機構住宿服務式
綜合式服務
提供上開兩種以上服務之長照機構
護理機構
護理之家
精神護理之家
慢性精神病和失智症
一般護理之家
出院的重症(三管)
日常生活需求需要協助
或簡單安養
照顧罹患
長期慢性病
需要照顧長者
或
出院後
仍須要長期醫療服務的病患,能提供需要3管(鼻胃管、尿管管、氣切管)患者為目的
護理機構由政府核發執照,提供長期照護之機構。在護理之家內須聘用受過正式訓練之專業人員
餐費4萬/月
額外三管醫療/復健/營養品/其他房型 5.5-6.5萬/月
15床/1護 24小時
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