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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保育署 目的事業主管法規, 【國有】 保安林, 合稱國有林班地 - Coggle Diagram
林業保育署
目的事業主管法規
【國有】
保安林
【林保署】
(一)自然保護區
條件
1.天然原生林分佈區域。
2.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自然保留區。
3.森林法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4.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之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5.國家公園法劃設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
(二)國土保安區
條件
1.海拔高大於2500公尺或坡度大於35度之區域。
2.林地分級屬於Ⅳ、Ⅴ級之區域。
3.河流及其兩岸濱水保護區。
4.森林法劃設之保安林。
5.國家公園法劃設之一般管制區。
6.水土保持法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劃設之特定水土保持區
7.飲用水管理條例劃設之水源水質保護區。
(三)森林育樂區
條件
1.森林法劃設之國家森林遊樂區。
2.國家公園法劃設之遊憩區。
3.發展觀光條例劃設之風景特定區。
(四)林木經營區
條件
1.海拔高低於2500公尺且坡度小於35度之區域。
2.林地分級屬於Ⅰ、Ⅱ、Ⅲ之區域。
3.人工造林地區,地勢平坦,土層深厚之林地。
4.鄰近林道,施業經濟的地區。
5.國家公園法劃設之部分一般管制區,符合上述1.2.3條件。
價購
合稱國有林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