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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分總論 - Coggle Diagram
強制處分總論
主體
相對法官保留
通訊 搜索 扣押
原則上需要法官,但例外可以緊急發動
原則 : 法官保留
二分法
偵查交給檢
審判交給法
程序
審查程序[分類
事前審查 : 事前法官保留
強制處分專庭
目的 : 避免糾問制度再現
現行規定下,審判中強制處分
是同樣由承審法官負責
因此有不中立的嫌疑 !
事後救濟 : 416準抗告
但有沒有名列許多處分 +
沒有提到司法警察官的問題
學者認為可以"類推適用"其他強制處分之規定
此處類推可以,因為有利於被告或被處分之第三人
如何審查?
審查流程 : 基本權干預體系
侵害哪些基本權?
基本權是否被干預
注意 "
量的問題
"
誰是侵害源 : 國家/私人
案例 : 線民案
合理化審查
法律保留
爭 : 一般授權條款是否存在?
重點 :
法律保留上類推適用禁止 !
原因是如果各種規定之間的法保可以類推適用
等於是架空必須交由立法者決定的權限
讓行政或司法機關得以恣意行使
原則看有沒有特別授權條款 !
比例原則
審查的心證程度
基本上都寫在法條內了
合理懷疑 : J535 盤查
相當理由 : 多數強制處分
犯罪嫌疑重大 : 羈押.etc
客體
被告
第三人
結果
證據禁止原則
即便違反法律保留
依然可以適用158-4
理由是158-4平台說
第一個審查的就是有沒有故意違法
而違反法保顯然屬之,故有158-4證據禁止之適用
事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