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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古代群島社會特點 - Coggle Diagram
0424 古代群島社會特點
土地制度
國王擁有對全國土地的所有權
小部分
國王或中央政府直轄
大多數
分封
王室成員、貴族、官員(有功勞)、寺院
采邑或封地
EX.
滿者伯夷帝國
有功勞的官員被賜享有使用權的土地
馬打蘭王國
國王=土地的主人
征服的土地分封給王室成員
分封土地的意義
萊佛士
只是分封土地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有多級分封的情況
最基層是村社
地權的觀念
土地所有權是模糊的
俸地單位
人口(not 面積)
官員就會關注土地上有多少人,而非多少土地
控制人口比控制土地更重要
領主擁有稅收權、向當地農民徵派勞役的權力
領主可以再進行分封
基礎
傳統的土地村社共有制
王城所能管轄的範圍才是國王直接統治
只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土地是村社所集體共有
土地使用權
使用權
私人
村社的公共
耕作方式
水稻田
階級高的可以分到耕作條件好的
刀耕火種
山部地區的耕作方式
自由開墾土地
可能因為人口或階級,土地分配不均,所以無法產生人人平等的社會
人們可以參與決策或享有一些權利,也要承擔義務跟責任
地多人少
人力資源比土地更重要
萊佛士的觀察
村社
幾百到幾千英畝耕地和荒地的地方
英國看地的單位是面積
還有很多大片的荒地
政治
像地方自治體或市鎮自治區
村社自治性很高
封閉性高
生活很少變動
國王是管不到的
並不在乎村社受哪一個國家或君主統治
國家內充滿大大小小的自治體
荷蘭人范‧佛仁賀文的觀察
村社是互有血緣關係的
村民的權利、義務是互相扶助的,權利多的義務也多
階級
水田佔有者>旱地及家屋佔有者>有家屋而無旱地者>無土地也無家屋者
村民在原則上對村落負有義務
分工不複雜是因為封閉性很高,不太需要改變
山地或森林有未開墾的土地
室利佛逝
簡介
名字
又稱
三佛齊 阿拉伯語:Zabadj,爪哇語:Samboja
梵文Sri Vijaya(光榮勝利)
流行佛教(大乘佛教)
7世紀~14世紀(1397年)
首都
巨港→占碑
巨港為佛學重要的研究中心
地理位置
蘇門答臘島
東西海上交通要衝
轉口貿易興盛
中、印、阿拉伯商船彙集
控制了麻六甲海峽
絲綢之路海線的重要港口
東南亞古史
水上生活
移動性很高
沒完全定居
後於巨港定居
領土範圍
馬來半島
巽他群島大部分地區
民族
馬來人組成的王朝
祖先
原始馬來人
混血馬來人
行政組織
部落與王室的關係
本部
巨港地區
以佛逝(最大部落)為主體的部落
外領
巨港周圍地區的各部落
藩屬
保持宗藩關係的部落
周邊地區的自治/半自治屬地
距離王城越遠,自治程度越高
吸收印度某些政治制度
城
次級政治中心
自治部落的範圍
體現"曼陀羅"王圈的概念
社會階級
碑銘
兩個階級
奴隸
貴族/主人
貴族
王室、官員、祭司、那督、氏族上層貴族
部民(平民)
本部、外領、藩屬的氏族公社成員
宗教信仰
是當時傳播宗教的中心(重要中途站)
吸引了許多的亞洲的朝聖者和學者(取經之類的)
貿易&經濟
收入來源
過路費
(香料)轉口貿易
海上掠奪(偶爾發生)
從進出口(轉口)的貨物收稅
沿東西方海上航線而形成的國家
生產力不發達、農業生產落後、分工和交換不發達
轉口貿易
經濟發展緩慢
封閉度高,不容易提升生產力
沼澤
興衰
興
壟斷麻六甲海峽的貿易
興盛
絕佳的地理位置
香料貿易中心
衰
1025年注輦大舉進犯(二次東征)
國力大衰
1397年爪哇滿者伯夷國王滅三佛齊舊王朝
奴隸制
《阿伽瑪法典》
因犯罪被罰款卻付不起罰金而賣身的奴隸(dhendha-dasa)
因(缺少)食物而賣身的奴隸(dakta-dasa)
在主人家出生的奴隸(grhaya)
因債務淪為奴隸者(kawula)(西方學者將其
譯為“債奴”(bondman/bondwoman)
戰俘奴隸(dwayahrta)
奴隸的子女也是奴隸 (anak wesi)
觀察
西方
奴隸就是財富
可以販賣
可以掠奪
西加里曼丹的武吉斯人
烏當‧巴丹制度
奴役債務奴隸的制度
其他
來源
被俘、債務、飢餓、犯罪
爪哇便成為當時的掠奴者掠奪人口為奴的主要目標
勞動力
不存在自由傭工
只能從主人那裡雇來或買來
《馬六甲法典 》
雇傭、借用奴隸的條款
越是到後期,有關奴隸的記載也越多
社會組織
依附關係
各繼嗣集團之間為獲取權力而爭奪依附人(dependent)
主人與依附人的責任
主人要提供保護、恩惠、生計
依附人按照他的能力要協助主人各類事項
跟主人出席活動
為主人出兵
為主人蓋房、造船、航海
依附人是主人的勞動力跟財產
來源
通過繼承、隨職位而來、結婚禮物、戰俘、自敵方來尋求庇護…
最常見:
決定因素
人口資源是可以被買賣的
國家沒有提供足夠的法律上的財產保護,反而是掠奪者
(工革後土地才是稀有資源)勞動力才是稀有資源
以債務為基礎
依附人要忠誠(可被買賣、轉讓)
主人依附人之間是可以很親密(?)的
法律中淪為依附人的途徑
戰爭被俘
犯罪有罰款而無力償還
被父母、丈夫、自己賣掉
有債務而無力償還
從父母那繼承來的
前殖民時代的經濟裡
源於債務的勞役必須被嚴格執行
早期毆人眼中的奴隸
沒有自由度
奴隸與依附人的界限
很難區分
很可能依附人就來自奴隸
債務與奴隸
債務=出賣勞動力來償還的義務;債務人=債權人的奴隸
16、17th的商業化
強化人身依附關係作為勞動力的義務基礎
人身依附關係≠賤民身分
奴隸身分永久性?
法典沒有寫
流動性應該是高的
"開放式"的奴隸制度
某種可能是大家互為奴隸
有的人會主動成為某位主人的依附人,以避免成為國王的奴隸
印尼古代社會特點
印度尼西亞古國
加里曼丹東部的古戴王國
西爪哇的多羅摩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