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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論 - Coggle Diagram
錯誤論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相關學說
(3)限縮罪責理論
主張
行為人因誤認事實,欠缺不法意識
類推適用構成要件錯誤,無故意
故意、不法意識要分開
處理方式
不成立故意犯
成立過失犯
檢驗階層:構成要件
(4)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
(通說)
主張
行為人因誤認事實,欠缺不法意識
縮減罪責故意至過失程度
故意、不法意識要分開
處理方式
不成立故意犯
成立過失犯
檢驗階層:有責性
(5)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
主張
認識內容有負面構成要件要素,因此無故意
處理方式
不成立故意犯
成立過失犯
檢驗階層:總體不法構成要件
(2)嚴格罪責理論
主張
行為人欠缺不法意識
視為禁止錯誤,適用刑§16
故意、不法意識要分開
處理方式
可避免:成立故意犯
不可避免:不成立故意犯(亦不成立過失犯)
檢驗階層:有責性
(1)故意說
處理方式
故意犯不成立
成立過失犯
主張
沒有構成要件故意
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合法(欠缺不法意識)
檢驗階層:有責性
學說分類原因
故意和不法意識之關係
故意說:(1)
責任說:(2)~(4)
事實錯誤 vs 法律錯誤
事實錯誤:(3)、(4)
法律錯誤:(2)
犯罪階層體系之對立
三階:(1)~(4)
二階:(5)
學說分布情況
對(4)的批評
結論時成立過失犯,但卻在檢驗時檢驗故意犯的要件
行為人的行為明明就是「故意」,為何會成立過失犯
老師見解
採(2)嚴格罪責理論
對(2)的批評:對於行為人的處罰會較重
反擊: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可能會無罪,且行為人在面臨緊急情況下其查詢義務之標準會降低
多數見解採(4)說
因在共犯理論中,若否定了正犯的故意,則無成立教唆犯、幫助犯之餘地,(4)中只縮減有責性之故意而非否定構成要件故意
定義
與事實相關,但行為人卻認為自己合法
對該當阻卻違法事由之要件的事實存在與否發生錯誤
誤想過當防衛
處理方式:類推適用刑§23但書
與誤想防衛之區別:先假設行為人主觀上所想的現在不法侵害存在,判斷防衛行為是否過當
定義:客觀上沒有現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主觀上誤以為存在,且做出過當防衛之行為
因果歷程錯誤
效果:牽涉故意的成立與否
單一行為
例子:橋墩案
通說:因果歷程未重大偏離,不影響故意的肯定
老師見解
對通說之批評:是否重大偏離之標準不明確
對於故意的肯定而言,不需認識到所有的細節
行為人於行為時已認識到該行為所製造的風險包含撞到橋墩而死
在因果歷程的認定上,有意義的是「危險的內容」,因此在判斷上,行為人主觀上認知到行為的危險內容,在客觀上該危險也確實發生,即可肯定故意。
前提
被害客體自始而終都沒改變
要先通過歸責理論的檢驗
定義
行為人主觀上所預見行為-結果之間的因果歷程與客觀上發生的因果歷程不一致的情況
複數行為
構成要件過晚發生的情形
概括故意說
擴張第一行為的故意至第二行為,成立既遂罪
批判:欠缺透過歸責將行為合併觀察的思考
第一行為關鍵說(通說)
將第一行為與第二行為合併觀察,成立既遂罪
要件
第一行為與第二行為依計畫在時間、空間上具有密切關係
第二行為在客觀上並無阻礙
第二行為之結果係由第一行為所引起
自主雙行為說
第二行為:發生死亡結果但欠缺故意,至多成立過失犯
第一行為:具備故意而未發生結果,至多成立未遂犯
批判:行為人明明是出於殺人故意且也出現死亡結果,結論上卻只有一未遂一過失,並不合理
構成要件過早發生的情形
阻卻故意
認為故意分為「預備故意、未遂故意及既遂故意」
在構成要件過早發生之情形下,行為人尚未具備既遂故意
至多只能依其認識到之階段,成立未遂犯或預備犯
批判:行為人之行為已到達未遂之階段,則代表著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的行為至少已包含了「高度結果發生可能性」的危險
不阻卻故意
成立一個故意既遂犯
在行為人的主觀認知中,各行為是密切且連續的,即使客觀上行為只到前階段,其主觀面上已對於計畫中各個連續行為已有整體認識,因此可認定具備既遂故意
因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也已引起法益侵害結果,因此亦該當客觀構成要件,而可合成一個故意既遂犯的構成
客體錯誤
等價客體錯誤
通說
理由:人的認識能力有限,被害人姓名不重要
處理方式:不影響構成要件故意的成立
少數說
國內目前無不同見解
老師見解
時間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開槍時(行為時)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開槍時(行為時)
方位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面前(前方)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面前(前方)
法益種類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人之生命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人之生命
不等價客體錯誤
通說
實際侵害客體:成立過失犯
預計侵害客體:成立未遂犯
少數說
選擇涉及之數個構成要件當中較重者來作成罪之依據
老師見解
時間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開槍時(行為時)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開槍時(行為時)
方位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前方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前方
法益種類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物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人之生命
定義
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的客體(想像客體)與客觀上所實際侵害的客體(侵害客體)不同
效果:牽涉故意的成立與否
打擊錯誤
等價打擊錯誤
少數說
選擇涉及之數個構成要件當中較重者來作成罪之依據
老師見解
時間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開槍時(行為時)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開槍時(行為時)
方位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舞台中央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舞台右方
法益種類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人之生命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人之生命
通說
實際受侵害客體:成立過失犯
預計受侵害客體:成立未遂犯
不等價打擊錯誤
少數說
選擇涉及之數個構成要件當中較重者來作為成罪依據
老師見解
方位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舞台中央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舞台右方
法益種類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人之生命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物
時間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開槍時(行為時)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開槍時(行為時)
通說
實際受侵害客體:成立過失犯
預計受侵害客體:成立未遂犯
定義
行為人 針對某特定客體(目標客體)為行為,卻因為技術上之失誤、 突發狀況,導致結果發生於另一個行為人不欲侵害的客體(實害客體)上
效果:牽涉故意的成立與否
禁止錯誤(法律錯誤)
檢驗階層:放在有責性階層檢驗
常見種類
誤認自己的行為可阻卻違法
行為人自己製造一個阻卻違法事由
如部隊學長毆打新兵以作為入伍儀式
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界限
於阻卻違法內的必要性階段審查亦可
包攝錯誤
行為人對法律的解釋上有誤解
誤認自己的行為沒有法律處罰
如:外國人於我國公然賭博
定義:結果發生後,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不違法)
效果
認為欠缺故意(故意說)
認為不欠缺構成要件故意(責任說)
刑§16
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免除刑事責任
可避免:不免除刑事責任
條文: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區別:有無盡查詢義務
特別注意:無論問的對象是誰,或多數意見為何,只要行為人知悉其行為有違法之可能,即具有不法意識
特殊情況
雙重錯誤
通說(客體錯誤說)
處理方式:成立既遂犯
分析
時間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爆炸時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爆炸時
方位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車上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車上
法益種類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人之生命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人之生命
少數說(打擊錯誤說)
處理方式:成立過失犯
分析
時間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爆炸時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爆炸時
方位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計畫未受干擾時的車上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被介入後的車上
法益種類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人之生命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人之生命
定義:行為人所採用的手段,會有被介入的可能
先客體錯誤再打擊錯誤
處理方式:對於誤打誤撞而侵害成功之客體,不成立故意
理由:在此案例中,真正需要檢驗的是「實際上發生結果的客體是不是在行為人的認識當中」
老師見解
時間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開槍時(行為時)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開槍時(行為時)
方位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正前方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右前方
法益種類
行為人行為時認識的內容:人之生命
實際上發生之因果歷程內容:人之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