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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1120419, 沒有補償金 :red_cross:, 休假員警幫忙逮捕,因為不是執行職務之員警,所以不算為執行職務之警察 …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1120419
補償,以下列金額為最高數額,並審酌第三人【所遭受之損失】以及【可歸責程度】,
減輕
或
免除其金額
死亡
600
中度
250
重度
375
輕度
150
極重度
450
前款以外之傷害
30
財損
100萬
補償金額
顯失公平
補償機關
報請【
直接上級
機關】核准,增加補償金額
數補償機關,分別報請
其
增加之補償金額
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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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等級
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理
依本條例
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損之法益?(三小法溢)
身體
財產
生命
第三人死亡者
誰請求之?
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敘明與死亡者之關係
有無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人有
數人
,一人同意,
全部有效
。(效力及於全體
但撤回,應經全體同意。
補償應以
金錢
為之,並以【生命、身體、財產】所受
實際損失
之
慰撫金
喪葬費
醫療費
不能工作損失(補償不能工作之損失) :star: :star:
第三人,系指下列各款【以外】之人
警械相對人
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
補償機關
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
所屬機關
同一補償案件,各機關均有負補償責任,
應全數補償
補償之請求
需有補正或欠缺者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應以
書面
通知
應訂
7日
以上之時間
得不經協議
之狀況
請求
無理由
罹於
時效
請求權人
不適格
不服處分,消極未處分
請求權人
不服
或受理請求之機關逾
【2個月】
【未為】前條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star:
向【行政法院】聲請何項程序?
【假處分】
,請求賠償機關
暫時支付
醫療費或喪葬費
並應於何時扣除之?
給付補償金時
應予返還之情況
請求權人受領暫時支付醫療費及喪葬費之下列情狀,應予返還
訴願或行政訴訟經駁回
協議不成立,未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請求權人遭判敗訴
超過協議補場之金額
應
以
書面
通知限期返還
數機關均應全數負補償責任,
得協議
由一機關為受理補償機關,與請求人或代理人進行協議
協議書之送達,幾日?
協議成立之【
翌日
起10日內】送達,並做成送達證書 :star:
協議書之爭議可否提救濟?何救濟?
可以,得提起行政訴訟
補償經費
【
各級政府
】依
預算法
編列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4項
暫先支付之醫療費、喪葬費,應於給付補償金時扣除之
沒有補償金 :red_cross:
休假員警幫忙逮捕,因為不是執行職務之員警,所以不算為執行職務之警察 :red_cross:,故應為第三人
口訣:團進團出
補償三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