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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之債 (義務群, 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 - Coggle Diagram
法定之債
義務群
附隨義務爭點
得否以獨立之訴訟請求履行?
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不履行附隨義務得否主張解除契約?
主給付義務
債之關係固有、必備,決定債之關係之基本義務
從給付義務
輔助主給付義務,確保債權人「履行利益」獲得滿足
附隨義務
債之關係發展過程中,保護相對人人身或財產之「固有利益」而生之義務
無因管理
主觀
:有無為他人管理之意思?是否有將利益歸屬於本人之意思?
無:不真正無因管理
誤信管理:誤認為自己事務而管理,依侵權或不當得利處理
不法管理177II: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有:真正無因管理
構成要件
管理他人事物
無法律上義務
適法要件
172後
「意定正當無因管理」
: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174II+176II
「法定正當無因管理」
: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不適法效果
174I: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177I
本人得選擇是否享有利益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法律效果
管理人義務
主給付義務:172後
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管理他人事物
175之緊急管理情形:標準降為重大過失
從給付義務
173I: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173II準用540~542計算義務: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本人義務:176I
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
賠償其損害
報酬請求權?
傳統:文義上採否定
學說:如為管理事物為職業或專業範疇,政策上考量應得請求以增加專業者管理意願
管理事物之承擔
成立法定債之關係
管理事物之實施
有侵權責任與債務不履行之競合
本人無須確定,僅認知本人非自己即為已足
為他人管理可以兼有為自己利益之意思
不當得利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侵害型
權益歸屬說,不採違法性說
受利益者取得利益
致他人受有損害
不須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損害
權益歸屬說目的在於確認是否侵害本為其他當事人享有之權益
返還之債務人:
直接
自不當得利獲取利益者
無法律上原因
以權利歸屬說判斷
費用型
一方支出費用使他方獲得利益
強迫受利?
學說:
181但
價額依個案主觀計算,判斷時點:原所有權人重新占有時
學說:
182I
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
應採主觀計算說,以免受理人自始未受有利益,且使請求權人負舉證受有何等利益之責任
求償型
第三人受契約指示而清償
依契約關係請求
無從成立172、179、184
第三人自發而為清償
適法無因管理176I
不適法無因管理177I+179
如清償對債務人不利,債務人可主張強迫受利(181但or182I)
法定型
266II
不可歸責雙方之給付不能而免為給付,已為對待給付者準用不當得利效果請求返回
816添附
無權處分型
獲利和受損非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不是侵害型
給付型不當得利
成立要件
基於給付而受利益
一方受有利益=他人受有損害
以「給付關係」判斷因果關係
無法律上原因:欠缺給付目的
無法定排除事由180: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非債清償限於直接故意認為有債務)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g.給付鴉片價金
案例類型
給付連鎖
舊說:雙重不當得利請求權說,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
新說:差額說,請求返回「客觀價值/無權處分所獲價金(181但)」,或242代位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
指示給付
分別成立兩個物權行為
給付關係優先原則(領取人與被指示人成立履行關係,但優先適用指示人和非指示人間之給付關係成立給付型不當得利)
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
向第三人請求說:給付係由直接給付請求權而生
向債權人請求說:約定直接請求權僅是法律技術上運用,向第三人請求179將顯致第三人喪失居於對價關係所生之抗辯
有瑕疵法律關係相對人間解決原則
物之瑕疵
不成立不當得利,僅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59減少價金後,出賣人受領之溢出價金依179請求
目的
並非僅是公平或衡平責任,而是調整無法律上原因之財產損益之獨立制度
返還客體
原則:原型返還
181前: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如已售出,則非屬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僅須償還
客觀價額
例外:價額返還
181但: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價額計算
原則:客觀價值
例外:強迫得利時,取得利益主觀化
返還範圍
善意受領
182I: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所受利益不存在:整體財產觀察法
受益人能扣除所受損失,
限於信賴有法律上原因
而遭受之損失
惡意受領
182II: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損害發生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時效:125 15年,以有惡意時起算
無償第三受讓人
183: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適用於受領人係善意之無償有權處分
利益衡量下請求權人較值得保護
若為無權處分使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權,類推183(=善意取得之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