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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 - Coggle Diagram
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行為的社會倫理限制
對無責任能力人的攻擊
少數說
對於非18歲以下之無責任能力人,
應回歸侵害法益與防衛行為有無失衡之判斷
對18歲以下之無責任能力人
2、3歲小孩:應限縮防衛權(除特殊情況)
6、7歲小孩:若是輕微法益則限縮防衛權
12、13歲小孩:不需特別限制防衛權
法律效果:限縮防衛權
挑唆防衛
蓄意挑唆防衛
挑唆行為與攻擊行為間應具有時間與空間上的緊接性
少數說:因挑唆者對於侵害已有預期,
在此情況下應否定侵害的急迫性,不應成立正當防衛
法律效果:不得成立正當防衛
非蓄意挑唆防衛
有力說:挑唆行為不需納入考量,
審查內容應僅包含現在不法侵害與防衛行為
原因違法行為理論
反擊行為:在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下仍可成立
挑唆行為:因挑唆行為致攻擊者接受到反擊,此挑唆行為為一製造危險之行為,可能成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
法律效果:限縮防衛權(因挑唆行為具有可非難性,但不一定是犯罪)
最近(同居)親屬
法律效果:限縮防衛權
消極防衛(Ex.拿物品阻擋)
積極防衛
迴避
少數說之批評:攻擊者已破壞保證人地位,故雙方恢復為一般人地位
通常為配偶、父母子女間,因通說認為其互負
保護對方法益之保證人地位
法益輕重極端失衡
財產法益之輕微以客觀價值作標準
法律效果:過當防衛
輕微財產法益侵害不得以侵害生命法益或
嚴重侵害身體法益為防衛手段
少數說之批評:依少數說就已有比較法益輕重了
要件論(通說)
現在不法侵害
侵害的存在
少數說:對法益受損或受損的危險(不限於人的行為)
對物防衛
通說:不成立正當防衛(但可能緊急避難,若動物的攻擊受人指揮、控制則可成立正當防衛)
少數說:可成立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通說:必須是人的行為
侵害不法性
攻擊者的行為必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
另有少數說認為也需具備有責性
對合法行為(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不能防衛
不法侵害的現在性
現在不法侵害的開始
攻擊者行為已進入刑法上未遂的階段(過晚,對被攻擊者的法益保護不周全)
最初可有效保護的時點(過早,有濫用正當防衛之可能)
最後可有效保護的時點(通說)
現在不法侵害的終了
追擊(攻擊者背對防衛者)
足以讓自己到安全地帶的時/空間隔
奪取攻擊者的武器
過去及未來之侵害均不得防衛(對未來之侵害防衛可能成立緊急避難)
特殊情況
自動化防衛設備(若可尋求國家機關協助應優先尋求)
地理環境使急迫性受影響(若當時的地理環境可先躲避,則應優先躲避)
侵害預期(應優先尋求國家機關協助,而非自己面對侵害進行防衛)
防衛行為
適合性:可期待立即終結侵害的手段
必要性(通說)
判斷方法
判斷時點:行為(防衛)時判斷
判斷方式:個案綜合判斷,思考有無其他手段可用
特別注意:不應使防衛者冒防衛不足而受侵害之風險
判斷要點
基於上述C檢討有無比防衛者實際採取之手段侵害更小的手段
若有,則否定必要性(屬過當防衛)
若無,則肯定必要性(屬正當防衛)
判斷者事後判斷時
B. 以理性的一般人標準
C. 檢討:含防衛者(被告)實際所採的行為在內,
有哪些在上述A、B的前提下可能採取的手段
A. 立於行為人行為時之處境
原則
選擇侵害最小的手段
所有同等有效的手段中
批判
法官是透過卷宗來判斷,且係在辦公室冷靜而縝密的思考其他手段
防衛者在案發當時無法冷靜思考,因此法官的判斷很容易導向過當防衛
綜合判斷是事後判斷
補充:當防衛者有槍時
朝攻擊者腳邊射擊
朝攻擊者非要害部位射擊
對空鳴槍
朝攻擊者要害部位射擊
批判:防衛者已遭到多次傷害才能被允許進行有效的防衛手段
亮槍嚇阻
防衛對象:只能對製造現在不法侵害的攻擊者
防衛意思
防衛行為要件(少數說)
判斷時點:行為後判斷
判斷方式
攻擊手段
攻擊的行為態樣(激烈程度)
侵害法益
距離
比較防衛者實際採取的手段(A)與現在不法侵害之具體內容(B)
A與B相等即肯定防衛行為之必要性
其他問題
若A小於B:亦可肯定必要性
若是為防衛財產法益:一般情形下不會允許被攻擊者以會侵害生命或身體法益的高強度手段反擊
若雙方都有武器或僅防衛者有武器的情況:注意射程範圍係遠距或近距
過當防衛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理由
責任的減少(V):因在緊急情形下,防衛者處於恐懼、驚愕或害怕等心理狀態,故選擇了過重的防衛行為
違法與責任都減少
違法的減少:因正當防衛狀況存在,故違法減少
定義
卻使用了超過必要性的防衛手段
且客觀上具防衛情狀
行為人主觀上出於防衛意思
態樣
質的過當(強度型防衛過當)
通說:含防衛行為不具適合性及非屬最小侵害手段
有力說:防衛行為不具適合性及防衛手段侵害程度大於
現在不法侵害之具體內容
量的過當(延展型防衛過當)
通說:不可主張防衛過當,亦不成立正當防衛
少數說
原則:可主張防衛過當(因防衛者心理狀態仍在恐懼中)
例外:反擊手段明顯變更、防衛者明顯認識侵害終了或時間範圍過長
批評:此時的防衛行為未必都是在心理動搖狀態下進行
定義:防衛者所面臨之現在不法侵害已終了,
但防衛者仍趁勢為防衛行為
根據論
通說
自我保全利益+法確證利益
批評
通常是警察、法院等國家機關在確認(私人要確認也許經過授權)
對無法理解法秩序的人就不能用正當防衛?(因為沒有法秩序確認之必要)
優越利益(所有符合正當防衛的案例都具有優越利益)
少數說
攻擊者之法益需保護性降低
保護性降低之原因
刑法在衝突時會撤除對攻擊者之保護
攻擊者於攻擊時就已有遇見遭反抗之可能性,若仍執意攻擊,則遭反抗而受傷害係其攻擊行為所伴隨之風險
自我保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