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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永續相關規範 - Coggle Diagram
國際永續相關規範
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1.開始實施:2023年10月(進口至歐洲需繳交報告給歐盟)
2.開始
收費
:2026年1月
對CBAM進行全面評估:2027年12月
2034年1月CBAM將全面實施並擴及其他產業
實施初期僅涵蓋
五大產業
:鋼鐵、水泥、化肥、鋁、電力
CBAM第一期申報截止時間:2024/01/31
5月10日簽署 CBAM法規,5/16發布歐洲公報
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
:red_flag:舉辦的會議為「COP」
提出組織:政府間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談判委員會(INC)
目標:降低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防止氣候系統受人為干擾
締約國名單
附件一:已工業化和正在朝市場經濟過度的國家
(採取減緩氣候變化之行動)
附件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成員
(為開發中國家提供資金與技術援助)
柏林授權特別工作小組(AGBM)
負責協商締約國於2000年後的減排目標與時間表
COP重點
COP2
提出“
日內瓦部長宣言
”
日後國際減少碳排放協商機制之研究基礎與依據
COP27
發達國家向貧窮國家支付費用,補償氣候變遷造成的損失
COP3通過"京都議定書“
針對已對溫室氣體貢獻甚多之已開發締約國,提供碳排放控管
以「
共同但有差異
」之原則,要求
”已開發“國家
採取先行作為
COP26
“格拉斯氣候協議”
逐步減少對煤炭和化石燃料的補助
美國與歐盟等國共同發起
全球甲烷承諾
Article基金
Article 6基金:未將永續概念納入流程
Article 9基金:未造成重大傷害之不利影響(PAIs)
Article 8基金:具備永續投資策略
永續金融揭露規範(SFDR)
對投資、基金、保險公司等金融市場參與者,要求其加強ESG資訊揭露
->僅規範在歐洲設立營運據點的公司
需揭露的資訊:促進
環境或社會特徵的產品
及促進
永續性目標的產品
SFDR 1.0:針對金融市場參與者提出原則性的遵循要求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FP)
將永續金融定義為“
社會、經濟、社會、治理”
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
(也稱地球高峰會)
決議設置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以「環境」為首要議題
聯合國氣候變遷委員會(IPCC)
1.主要提供氣候變遷科學評估報告,至今已發布
「6次」
。
2.全球地表升溫相較工業化前已升溫
「1.1度C」
。
3.致力在
「2030年前」
將溫室氣體減少一半
報告類型
( :star:區分各報告之差異)
總結報告
第六次總結報告:強調氣候變遷、人類社會、生態系統之互動
評估報告
第五次評估報告(AR5)
:以「
巴黎協定
」為基礎,宣導2度C為地球升溫極限
第六次評估報告(AR6)
第一工作小組:探討「全球暖化」議題
第二工作小組:探討「氣候變遷對世界的影響」議題
第三工作小組:探討「減緩氣候變遷的進展和承諾全球評估報告」
整合報告
1.指出「資金不足及不協調」是阻礙氣候變遷進展的原因
2.氣候變遷進展的解方是「提高能源效率和減少能源需求」
AR6綜合報告:強調弱勢族群面臨的氣候問題、氣候正義
巴黎協定
國家自訂貢獻(NDCs)
每個國家提出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及計畫,並定期向世界報告進展。
5年為一週期提交報告(COP26格拉斯氣候協議已將此改為1年一期)
1.「第一個」呼籲已開發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做出減排承諾的全球協議
2.比京都議定書更具有約束力
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SRD)
依據“歐洲永續幸報告標準(ESRS)
:red_flag: 由歐洲財務報導諮詢小組
(EFRAG)
制定
時程
2024年7月
轉至
各國家立法實施
第一批已適用NFRD的大型且涉及「公眾利益」的企業
2024年1月1日
開始
實施揭露
2025年1月1日
提交
CSRD報告
歐盟上市的中小企業
2026年1月1日適用
赤道原則
關注環境與生態
風險排序A大➡️C小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UNCED)
1.氣候變遷綱要公約
2.生物多樣性公約
3.二十一世紀議程:針對教育、自然資源保護、經濟永續發展
4.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
1.
歐盟永續分類標準(EU Taxonomy)
:界定永續的經濟活動
2.歐盟永續分類法中設立
「成效門檻」
3.為六大環境目標定義規範:
「歐盟分類氣候授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