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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同意承諾 - Coggle Diagram
被害人同意承諾
要件論
同意與承諾的能力
認識法益侵害將發生在自身+願意接受
通說標準:以年齡作為參考,但需依個案認定,無絕對的年齡界線
少數說標準
法益重要性高(如生命法益),低年齡者應否定其同意能力
法益的重要性低(如價值不高的財物),低年齡者應肯定其同意能力
意思表示的真摯性
如丈夫忙碌一日返家後,對妻子抱怨:「殺了我吧,這樣就不用那麼辛苦賺錢了。」
需依個案認定其意思表示是否具有真摯性
可同意、承諾的範圍
因主體對法益處分的意思表示,個人並非社會、國家法益之主體
若某個小島上,所有居民為了一起改建老舊房屋,而一致同意對島上居民使用的房屋放火,可否成立被害人的同意承諾?
僅限個人法益
所謂的「國家與社會法益」不能捨棄,並非指所有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都不能被處分,而僅只是表示「個人」不能代替「國家」或「社會」進行法益處分的行為而已
同意承諾的瑕疵
受強制
少數說(不區分):不生阻卻違法之效力
承諾:不生阻卻違法之效力
同意:不生阻卻構成要件該當之效力
受詐欺
同意:可阻卻構成要件該當
承諾:不生阻卻違法之效力
主觀真意說
只要基於錯誤所為之法律行為與欺罔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
即不生阻卻違法之效力
因被害人若知悉真相就不會同意了
法益關係錯誤說
判斷和被害人所處分法益(法益種類、品質、數量、價值)
之關聯性
如有關聯:不生阻卻違法之效力
確認發生錯誤的事項
如無關聯:可阻卻違法
其他相似問題
臨終末期的安寧醫療
相關法規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早期)
病人自主權利法
大多可依成文法阻卻違法
被害人從事冒險行為受損
部分學說:以客觀歸責理論中的「容許風險」處理
少數說
要件
被害人對於從事的行為之風險內容有清楚的認識
被害人所受侵害的結果為其從事的冒險行為難以避免之結果
被害人出於自由意思決定從事該危險行為
客觀歸責內「被害人自我負責」或「容許風險」內的案例中,被害人應不會接受侵害結果發生在自己身上,故也不能以被害人的同意承諾處理之
範圍限制
涉及違反安全方面的法規時,並不能依據被害人的自主意思而解除對法益的保護,如食用河豚
通說:以客觀歸責理論中的「被害人自我負責」處理
推測的同意承諾
要件
被害人在當場已無法表達意思
根據「當時情況」及「被害人之習慣、性格」
推測其會接受法益的侵害
問題點
因推測的同意承諾大多發生在救助被害人法益的情況下,
若否定阻卻違法可能導致無人願意出手救助
有「合理根據」之情形下皆可阻卻違法
若被害人事後表達不同意?
根據論
通說
同意
表示方法:不以明示為必要
存在時點:行為時客觀存在
效力:阻卻構成要件該當
有瑕疵(受強制、受詐欺)之處理:不受影響
階層:構成要件
定義:刑法分則條文中有規定到「同意」要素者
(如刑§320 I、刑§221 I)
承諾
表示方法:明示的意思表示
存在時點:事前就必須存在
有瑕疵之處理:不會產生阻卻違法之效力
效力:阻卻違法
階層:違法性
當被害人以明示或暗示表示處分其法益時,
法益需保護性降低、解除
少數說之批評
刑§275 I 提及「承諾」,應如何解釋?
同意及承諾的意思表示內容不外乎都是「好」、「可以」、「Yes」,內容一樣但效力不同?
分成同意、承諾兩類的依據?且分類標準不明
刑§221 I 強制性交罪就是對於同意瑕疵之處理,若依通說理論同意瑕疵不受影響,又為何會有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