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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3救濟程序(二):再審&3rd撤銷訴訟程序 - Coggle Diagram
CH13救濟程序(二):再審&3rd撤銷訴訟程序
再審程序
效力
廢棄原確定判決效力
對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
審判
再審之訴之審判
本案訴訟之審判
再審事由 (實體要件)
類型
再審補充性之限制
具體事由
準再審
再審要件(程序要件)
主體要件
客體要件
管轄法院
再審期間
程式要件
程序構造
二階段訴訟構造
再審程序之訴訟標的
性質
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之展現
判決瑕疵之特殊救濟方式
原判決之廢棄及原程序之再開與續行
突破法安定性之要求&修正判決瑕疵以維持公正
3rd撤銷訴訟程序
法理基礎
具本土性程序之保障論之法理特徵
屬事後之程序保障制度
平衡追求統一解決紛爭及程序後
適用範圍
事前及事後程序保障之交錯適用
法院為形成判決之情形
家事訴訟判決效力擴張之情形
屬法定訴訟擔當之情形
程序要件
客體要件
前訴訟程序之確定終局判決
限於該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
請求撤銷之對象為原判決中對其不利益之事由
須無其他救濟程序可資利用(訴之利益)
管轄法院
主體要件
原告適格
須受前訴訟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
須於前訴訟未受程序保障
須為本訴訟形式 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被告適格
審判
撤銷之訴有理由者
判決效力
撤銷之訴無理由者
與再審程序之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