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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 (故意成立的範圍, 故意的型態, 故意的定義, 故意與過失的體系定位) - Coggle Diagram
故意
故意成立的範圍
批評
少數說對通說的批評
意欲要素根本無法實證,認定容易流於恣意
如果以「不違背其本意」作為標準,只要犯罪的法益侵害結果不是行為人的直接目的,字面上來說都是違背其本意
在行為人已經預見結果並且又做下去的情況,區分違背本意或不違背本意,且前者處罰較輕,後者處罰較重,毫無理由
通說對少數說的批評
混淆故意與過失界線,過度擴張故意歸責範圍
行為人行為之際必然有一個對可能認知的法益侵害危險的決定,因此少數說不符合實際
與我國刑法條文不符
新進學說
針對認識要素與意欲要素均做程度上之劃分
行為人的認識:發生結果可能性極高(確實)
不論意欲要素內容為何,均肯定行為時有故意
行為人的認識:發生結果可能性極低(確實不發生)
不論意欲要素內容為何,均否定行為時有故意
行為人的認識:有發生結果之高度可能性(蓋然性)
原則上意欲要素不影響故意的肯定
行為人的認識:有發生結果的可能性(約一半)
意欲非常積極:肯定故意
意欲非常消極:否定故意
意欲容任
第一說(限縮故意範圍)
消極容任:否定故意
積極容任:肯定故意
第二說(法益保護周延)
積極容任:肯定故意
消極容任:肯定故意
少數說
故意與過失的區別只在於認知程度的不同
蓋然性說:被認識到的內容在「客觀上」實現的高度可能性
動機說:(實際上只是從責任觀點重新包裝蓋然性說)
以行為人認識為基準的認識說:只要行為人於「行為時所想像
的」事實發展情況在解釋上該當於不法構成要件即可
通說
故意與過失的相鄰關係
漠然性理論:以行為人對於附隨結果表示歡迎或漠不在乎者為間接故意
防果意思表現理論:以行為人是否的確從事避免發生附隨結果的具體表現為準,若是則非間接故意
認真看待說:以行為人是否嚴肅認真看待結果的具體表現為準,若是則非間接故意
可能法益侵害決定說:以行為人認知犯罪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但無論如何仍做出可能侵害法益之決定者,即為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間接故意
過失定義
有認識過失(刑§14 II)
無認識過失(刑§14 I)
故意的型態
依故意時點區分
行為時故意(o)
事前故意(x)
事後故意(x)
故意同時性原則:行為人之主觀故意應與客觀行為具有同時性
特別注意:即使行為人事後有反悔或懊悔之心,亦不影響故意之成立
依意欲程度不同區分
我國刑法條文
直接故意(刑§13 I)
間接故意(刑§13 II)
德國學說
明知故意(直接故意)
未必故意(間接故意)
蓄意故意(意圖式故意)
特殊類型
擇一故意
通說:不論侵害到誰,只成立一個故意
少數說:對於實際受侵害者成立一個故意,其餘未被侵害者成立未遂
累積故意
僅對客觀上有實現的犯罪加以論罪
就未發生之犯罪,不再成立未遂
故意的定義
故意的對象
若採取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則負面構成要件要素也會是故意的對象
行為人不需對法律條文上之構成要件熟悉,只需其認識之內容有包含所有構成要件即可
構成犯罪之事實:包含主體、行為、行為客體、法益侵害結果、條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或相當因果關係
故意的要素
少數說:只需具備認識要素
通說:認識要素+意欲要素
故意與過失的體系定位
構成要件主觀要素
古典犯罪理論、新古典犯罪理論:罪責層次
目的犯罪理論:故意具雙重地位(構成要件、罪責層次)
我國制度(刑§12)
處罰故意為原則
過失之處罰以法有明文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