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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2救濟程序(一):上訴&抗告程序 - Coggle Diagram
CH12救濟程序(一):上訴&抗告程序
上訴程序概說
要件
須對下級審未確定之終局判決提起之(客體要件)
須具備上訴利益
須具備程式要件
須具備各審級之特殊上訴要件
須由當事人提起之(主體要件)
謀裁判之正確性+使法律解釋統一+保障當事人審級利益
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之展現&判決瑕疵之原則救濟方式
上訴之效力
阻斷判決確定效力
附隨效力: 上訴不可分原則
要件
須當事人得於上級審中擴張上訴 聲明及附帶上訴
須當事人就下級法院所為全部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
適用範圍
就客觀合併所為判決之一部上訴G2者
當事人就G1判決之一部捨棄上訴權,或全部提起上訴後一部撤回上訴者
當事人就G1判決僅一部上訴G2,嗣就G2判決提起上訴而繫屬於G3時,就該為提起G2上訴之G1判決部分
就無客觀合併之判決之一部上訴G2者
依據
移審效力
第三審程序
法律審之性質&事後審制之構造
上訴要件
須表明上訴理由
須由律師強制代理訴訟
須以G2判決違背法令為限
列舉 (權利上訴制)
概括 (許可上訴制)
其上訴利益須逾一定之數額
客體要件
審理方式
程序審查
審理對象
言詞辯論階段
準用G2程序之規定
程序之終結
因判決以外之事由而終結
因判決(裁定)而終結
第二審程序
附帶上訴
效果
要件
須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
須具備一般上訴要件
須有合法之上訴存在
訴之變更、 追加與反訴
準用G1程序之規定
程序之終結
因判決(裁定)而終結
因判決以外之事由而終結
上訴要件
客體要件
程式要件
審理方式
言詞辯論階段
審理對象
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
專題 - 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
程序審查
抗告程序
審理方式
原法院or審判長之處理
抗告G之處理
再抗告程序
效力
移審效力
阻斷原裁定確定效力
排除原裁定羈束力
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準用上訴審程序規定
要件
須由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關係人提起(主體要件)
須就得提起抗告之裁定提起(客體要件)
須該裁定未確定
須具程序要件
專題 - 裁定之救濟方式
專題 - 違式裁判之救濟
對裁定獨立聲明不服之程序&區分抗告及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