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難

根據論

要件論(通說)

通說

少數說

自我保全

社會的連帶性

利益衡量

利大於弊

雖無利卻也無弊

主觀要件

客觀要件

避難行為

緊急危難

緊急性

法制度上有預定處理機制

危難

來源:不限於人之行為所生者(也不需具備不法性)

內容:帶有法益侵害的危險(不限於24條第一項的四種,刑法分則有保護的法益皆可)

正當防衛中的「現在性」

繼續性危難

應否定緊急危難(先運用合法管道)

迴避義務

利益衡量

根據

對物防衛(需先迴避)

理論上的根據

法條上的根據:「出於不得已」

通說:社會的連帶性(無法迴避時才能要求他人忍受侵害)

少數說:若可迴避就不用侵害他人法益(必須侵害他人法益才能保全自己的法益)

法益位階關係: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避難行為保全之法益(A)>避難行為侵害之法益(B)

若A<B,最多得考慮阻卻罪責的緊急避難

生命法益保護具有絕對性(人的生命不能作為避難手段)

可成立緊急避難的其他情形

低階法益在量(價值)上遠大於高階法益

為保全高階法益而侵害低階法益

緊急危難來自被犧牲之被害人本身(防禦性的緊急避難)

緊急危難非來自於被犧牲之被害人本身(攻擊性的緊急避難)
且犧牲者被侵害法益之自主決定權不涉及人性尊嚴

不可成立緊急避難的其他情形

緊急危難非來自於被犧牲之被害人本身(攻擊性的緊急避難)
但犧牲者被侵害法益之自主決定權涉及人性尊嚴

防衛意思

不同意見

一定要優越利益嗎?

真的有忍受義務嗎?

一般學說均認為對於緊急避難可再緊急避難
(因危難也可以是合法行為)

阻卻罪責的依據?

我國刑法第24條無此設計

阻卻罪責係指該行為依然具備有違法性
等同於開啟可以施行正當防衛的大門

在生命法益對生命法益的衝突中
若不能阻卻違法,則可能造成犧牲人數增加

要件論(少數說)

避難行為保全之法益(A)=避難行為所犧牲之法益(B)時
亦能阻卻違法

當面臨生命法益對生命法益之衝突時

衡量避難者與犧牲者是否同樣都面臨危險

若兩方都同樣面臨危險

若犧牲者無面臨危險

第一說:阻卻違法(因犧牲人數會因有避難行為而減少)

第二說:阻卻違法
(因每個人都是平等的求生存,和尊嚴無直接關聯)

第一說:不得阻卻違法(因犧牲者未面臨危險)

第二說:若實施避難行為後逸脫了危險原本的最大範圍,
不得阻卻違法;若無積極逸脫,則有阻卻違法的餘地

結論

若依少數說第二說之見解,同樣面臨危難中的雙方都有平等的機會可以避難

若依通說之見解,同樣面臨危難的雙方,後出手者具有較大優勢(可進行正當防衛&先出手者無法成立緊急避難),形同鼓勵在面臨危難時不應積極避難,違背緊急避難制度之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