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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 P366開始 - Coggle Diagram
行政處分
程序
生效
訴願§14Ⅰ
訴願自送達次日起30內為之
行程§110Ⅰ
書面送達;書面以外知悉
訴願§14Ⅱ
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但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14Ⅲ
訴願以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14 4
訴願人提錯機關,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行程§110Ⅲ
未經撤銷、廢止/其他事由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聽證
行程§107
應舉行聽證
法規明文規定
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
行程§108Ⅰ
經聽證之處分,應斟酌全部聽證結果
行程§109
不服經聽證處分者,免除訴願&先行程序 :warning:直接起訴
行程§108Ⅱ
應以書面為之
通知
行程§100Ⅰ
書面
送達
非書面
知悉
行程§100Ⅱ
一般處分
公告
陳述意見
原則
行程§102
作成限制/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處分前,除已依§39規定,通知陳述意見/聽證外,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例外
行程§103
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大量作成同種類
情況急迫
受法定期間限制
行政強制執行時採取之處置
事實客觀上足以確認
限制程度顯屬輕微
於提訴願前,應聲請先行程序
為避免隱匿、潛逃出境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
作成方式
行程§95
例外
要式處分
行程§96
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原則
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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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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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行程§97 :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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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不要式
附款
救濟
負擔類
本身即為一獨立之處分
行訴§4
撤銷之訴
獨立請求撤銷
非負擔類
作爲處分內容之一部
行訴§5
課予義務之訴
請求重為乾淨而無附款之處分
容許性
行程§93
裁量處分
得為附款
羈束處分
例外使得為之
確保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
法明文
種類
行程§93Ⅱ
期限
條件
負擔
保留處分之廢止權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變更
合法性
行程§94
不當聯結禁止
訴訟
客觀法秩序維護
公民訴訟
行訴§9,但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
主觀公權利保障
受害者訴訟
不服行政處分
訴願前置主義
訴願§2Ⅰ
怠為處分訴願
課予義務/特別給付之訴
行訴§5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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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訴§5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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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1Ⅰ
撤銷訴願
行訴§4Ⅰ
撤銷訴訟
行訴§6Ⅰ
確認訴訟
行政處分以外
行訴§8Ⅰ
一般給付之訴
種類
多階段處分
行政處分之作成,需二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者
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錯誤見解
訴外裁判
以最後作成之機關提起訴訟,惟審查範圍包含各個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
吳庚老師
擬制為行政處分
前階段具備三要件,以前階段機關為被告
符合行政府分其他要件 :warning:只缺乏法效性
後階段之機關依法尊重前階段機關之決定,且不可能有所變更
前階段行為已直接送達/以他法使當事人知悉 :warning:有送達副本
現行法制
以最後階段之行為機關為被告
訴願§28
由訴願機關依職權通知前階段機關參加
訴願§41
由法院命前階段機關參加
下命處分
107聯席會議決議
違建補辦通知單
僅確認房屋為程序違建&通知其補辦建造執照,並未命其拆除,無執行拆除之名義
拆除通知單
確認&下命性質之處分
認定逾期未補辦申請建照手續,構成拆除要件,並表示應執行拆除違建之房屋,含有命其拆除,否則逕為強制執行之意思
行程§92Ⅰ
典型行政處分
公關效外各單
行政機關的行為
法定意義機關
行程§2Ⅱ
代表國家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
中標§5Ⅲ
國家各機關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民國86年憲增修§3
得以法律為準則性規定
制訂中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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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意義機關
行程§2Ⅲ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行政委託 :star:
行程§16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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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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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訴§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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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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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關係所為之法律行為
權利義務發生法律效果
J423
違規舉發通知書
只要具備行政處分六大要素,該通知書仍為行政處分
101/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未送達之繳納通知書,其首次送達之催繳通知書,雖名為催繳,但具新的法效果,應為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片面意思
針對特定人一次完結
行程§92Ⅰ
規制對象以具體事件&特定相對人為主
對外發出非停留內部
記名理由
行程§96Ⅰ 2款
以書面作成之處分,應記名理由
效力發生時點
行程§110Ⅰ
書面
送達相對人
書面以外
使其知悉時起
聽證/陳述意見
行程§102
凡做成限制/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處分,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程§92Ⅱ
一般處分
前段
對人一般處分
做成處分時,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用時間、空間密接關聯性)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都市計畫變更 :star:
J156
個別變更
行政處分可提救濟
J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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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通盤檢討變更
J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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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不可救濟
現行法制
行訴§237-18
不論何種性質,只要人民被侵害均可提起救濟
後段
對物一般處分
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一般使用者:warning:所以不需比對公關校外單
高速公路路肩開放通行
圖書館開放時間
劃定保護區/行人徒步區
救濟
行訴§6確認之訴
記名理由
行程§97 4款
經公告/刊登政府公報,得不記名理由
效力發生時點
行程§110Ⅱ
自公告登載日起
聽證/陳述意見
類推適用行程§103Ⅰ
得不為 :pencil2:因大量作成
P366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