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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 - Coggle Diagram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之開始與進行
開始-調查事實與證據-迴避-聽證-公平公正公開-決定-送達
開始
34、35
原則:職權開始(可開或不開)
例外:
1、依法規有義務
2、依法提出申請:書面、言詞(要做成記錄+蓋章)
調查事實與證據
36-43
職權調查36、37
職權調查,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但是H認為無調查必要,可不調查,但是要再理由中敘明。
:explode: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職權調查?
1、行政機關:係對於行政行為基礎之(過去、現在、未來)事實進行初始性調查。
2、行政法院:係對於過去的事實為調查。
相較之下,行政機關負擔更為沈重,而依36條意旨,H須獨自飯擔調查事實之義務,係爲避免依法行政需確實合法,也可避免人民隨意之行為,而導致H以錯誤事實為據。
證據方法39-42,作成方式38得書面
39(陳述意見)、40(提供文書、資料或物品)、41(鑑定)、42(勘驗)
行政機關應運用各種可掌握之資料來源,來發掘真實,故39-42僅為例示規定。
:explode:協力義務或協力負擔?
1、協力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有強致力、罰緩。
2、 :check:協力負擔(我國採之):非法定義務,不具強制力,且沒有罰緩,僅在人民不配合時,可對其做不利評價。
EX:39條,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為無故不到場視同棄權。
舉證責任
-證據說話,不得推定
無證據不得已擬制方式推測事實,認定事實應依證據,故H必須有證據能認定事實,才能做才負擔處分,而受處分人並無證明自己無違規事實之責任,H亦不得以其為提出對己有利之資料,而推定違規事實。
證據評價38、43
:自由心證
1、依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判斷,原則上不以嚴格證據法則拘束。
2、調查之證據得書面紀錄,並將決定結果告知當事人。
迴避事由
32、33
1、主體:僅承辦人?或逐級核定之長官?限於依法任用之公務員?
2、事由: A利益衝突、B預設立場、C其他偏頗之虞
3、救濟?
自行迴避32
A第1款:現、曾有此關係事件之當事人
A第2款:現、曾共同關係者
B第3款:現、曾代理人、輔佐人
B第4款:曾為鑑定人、證人
申請迴避33
第一款:前條(AABB)不自行迴避
第2款:C偏頗之虞者
命為迴避33V
前條AB不自行迴避,亦未申請迴避
救濟
迴避拒絕:程序決定
1、原則:174條,實體決定做成再提救濟
2、例外:174條但書-33條III覆決
聽證
通知-聽證-開始-程序公開-紀錄-行政行為
條文
1、聽證:56條
2、開始:主持人57、開始60
3、程序公開:公開59條、程序61條(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發問)
4、紀錄:64條
5、行政行為:65條
聽證救濟
聽證得拒絕聽證得拒絕為「程序決定」
原則:174條
例外:174條但書法律另有規定,即63條異議
聽證VS公聽會
聽證:正當法律程序
公聽會:廣內諫言
相異之處:
適用範圍
兩者關係人不同
程序嚴密不同
效力不同
不符行政程序的救濟
原則:174本文
立法目的:
1、避免延宕程序進行
2、最後實體決定,是否受程序影響尚未可知,故此舉較符法律救濟之利益
3、預防程序、實體決定有歧異。
例外
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
無從恢復至未提出前之狀態
強制執行:避免緩不濟急
:warning:命提供文書-提供了,在救濟也來不及
:warning:命到場陳述意見-講了也沒意義了
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法律特別規定
1、第33條第3項:覆決
2、第63條:異議
:warning:法未明文,學理補充
無本案繫屬
當然無從取得該實體決定進而救
濟
非實體決定當事人,無從一併不服
適用
主體
EX46、174
1、當事人:行政機關、相對人
2、利害關係人:第3人
1、條文解釋174、46
2、23條VS20條第6款
3、權利174、46
1、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21條特別規本無權利能力之行政機關有此權利。
2、程序能力=行為能力
客體
原則:公權力行政(不適用私法行為)
:!:例外:
一、第3條第2項:機關排除
二、第3條第3項:事項排除
第3條第3項
第1款:統治行為
第2款:與外交事務相關,保留彈性與效率(主權考量)
第3款:刑事訴訟法
第4、6、7款:特別權利關係
第5款:公正客觀第3者
第8款:保密與公平性
第3條第2項
行程法僅適用行政權
排除:各級民意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
1、除外事項僅程序除外,實體仍有適用
2、為何將此「機關」與「事項」除外?
3、考試爭點
:explode:對學生之行為是否接排除行程法之適用?
382、684、784
:explode:公務員之人事是否接排除行程法之適用?
#491:
1、公務員一次兩大過-實質上為懲誡-需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程序有4: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表明救濟教示
2、吳庚教授:
限制或剝奪
公務員服公職
=有行程法適用
未限制或剝奪
公務員服公職
=無行程法適用
:explode:考試院
1、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行為?
可
不排除
適用:行政行為仍與考選命題及評分相符=救濟教示、閱覽卷宗(事後)
可
排除
適用:行政行為與考選命題及評分不相符=陳述意見、記名理由
2、考試院委託之其他機關,可否排除適用?
實務:文義解釋,僅考試院
學說:目的解釋,只要有考選命題、評分行為就可排除。
優先適用順序
第3條地1項
:explode:行程法與他法律間關係為何?
社會局遇到社福案件,已經有社會福利法,則是否還要適用行程法?
1、基準法說:目的解釋,依行程第1條,立法意旨可看出。
2、普通法說:文義解釋,行程第3條,可看出其他法有規定,則以他法適用。
功能
民主程序
1、154條預告暨評論程序
2、44條資訊公開
效能化程序
1、102條(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VA前要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
2、174條(行政程序之決定或處置,原則不得單獨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