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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為 - Coggle Diagram
行政事實行為
總論
類型
事實行為
1、內部行為:機關間文書往來
2、認知表示(觀念通知):H提供人民資訊、法令
VA-事實行為
1、實施行為:都更辦理測量、座標
2、強制措施:拖吊業者,執行拖吊
合法性控制
形式合法性
1、管轄權
2、程式
3、方式
實質合法性
1、法律優位:事實行為不得違反實體法、程序法
2、法律保留:事實行為干涉人民之自由及財產,即須法律授權。
比例原則:行程法
行政事實行為救濟
:explode:結果除去請求權?
實體依據
:法無明文
肯定說:
1、類推767
2、法治國原則、基本權
3、國賠法2、3條要件太嚴格
否定說:
1、法無明文
2、國家賠償法第7條回復原狀。(我國上有國賠法,無迫切需求)
要件
:
權利受到公權力行為之侵害
造成權利侵害之結果
侵害結果仍在持續中且除去在事實上可能
結果除去符合比例原則
救濟
:
1、執行結果除去請求權:VA+事實行為 行訴4+行訴196I
2、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事實行為 行訴8
758
政府在認定是既成道路上鋪設柏油,民眾以767請求行政機關排除
實務:請求為民法767,由普通法院管轄
許宗力:民眾擬排除之事實行為出於國家高權之行政事實行為,且依比重,政府之高權行為遠高於直接作為請求權之767。
意義:無法效性、間接法律效果
各論
行政事實類型之一-行政指導
特徵
165條
實現行政目的之手段
不具備法律上強制力
:thinking_face:166條第2項,不可為之不利處置:
行政指導雖對特定人為指導,然不具法律上強制力。
但是拒絕指導之相對人,依法本應承受制裁者,自不因拒絕而得免除。
僅對特定相對人為之
合法性控制
形式合法性
管轄權165:事務範圍內才可指導
正當法律程序:
明示
行政指導之
內容、目的、負責指導者
。
方式167II:原則不要式、例外民眾請求,無特別困難情況下,應書面。
實質合法性
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優為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explode:行政指導有無法律保留?
1、侵害保留:沒有侵害則不用保留
2、全面保留:所有公行政發動都要有法保
:<3:3、重要性理論:重要的權利受侵害才要
一般原理原則
救濟方式
行政爭訟
國家賠償
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