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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 授權, 職權 - Coggle Diagram
行政命令
類型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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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控制151條-1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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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合法性
程式
151條-157條
發動
1、行政機關:152
2、人民(建議):152+153IV
:explode:人民是否具備主觀公權利(法律有沒有賦予民眾可以向法院提起救濟的權利)?
:red_cross:否定說:
建議=陳情,避免侵犯行政機關之政策形成自由,有牴觸權力分立之虞。
:check:肯定說:
1、人民都有創制法律的權利,則舉重明輕,更應該讓民眾有制定法規命令的權利
2、創制權可從153條第4款推導出
3、走行訴6、8條撤銷或給付訴訟。
預告暨評論程序
154條:
原則:預告暨評論程序
例外:情況急迫
:explode:未踐行預告程序?
1、吳庚:反推158條,沒有違反則為有效。
2、廖元豪:依158條第1項第1款,所說的抵觸法律即包含154條(預告)而為無效。
:explode:有無回應的義務?
依43條採證法則,要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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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命令
意義:H-職權-對外
:explode:職權命令還有存在必要?
:red_cross:否定說:174條之1
法律明定要補足法律授權依據。
:check:肯定說:#443、功能最適觀點
1、在技術性、細節性的事項,因對人民影響輕微,故非憲法所不許。
2、行政權具有專業、靈活、彈性,故應可推演特定事物無待法律授權,可由行政權自行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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