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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 - Coggle Diagram
行政契約
VV瑕疵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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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行程法141條
第1項:準用民法規定無效。
:explode:民法71條?公法非常多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故有否定說(避免VV動輒無效)、肯定說(讓VV可以任意訂定,依法行政原則將會被架空)
第2項前段:違反除外說
第2項後段:違反陳述意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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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149條
時效制度準用?
背景:人民未依VV規定繳納費用,而讓H取得債權請求權,該VV非自願執行,而H直接以函文催繳,則該催繳之函文得否算VA?
否定:該函文非VA,應解釋為「請求」,依行程法149條規定為規定者準用民法,而民法129條規定請求得中斷時效,又依民法130條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則時效不中斷。
題目常為:已過行程法131條5年時效,故人民主張時效已過,而H主張因催繳為行政處分而有中斷時效。
時效制度準用?
背景:警專入學約定要2年內考上,否則要返還公費。
實務:是否為違約金條款-確保契約履行-性質為違約金約定
本件不能酌減:
1、未剝奪固有財產。
2、未剝奪學位、考試資格。
3、目的不達(原本國家打算的員額,就少了)。
專題
雙行為併用禁止原則
98年7月
教師救濟?
背景:教師與學校訂立契約,後來學校對該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並經教育部核准。98.7
Q1:契約定性如何?VV
Q2:
1、停、解、不續聘的定性?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益處分(VA) :fire:111年憲判11號認為「不予續聘」是公法上契約意思表示。
2、救濟?原則不得救濟(因為法定程序要件欠缺,需等核准後才算是完整VA),例外就教師法可訴願-行訴、申訴-再申訴-行訴,2選1(因認為在核准前屬於學校個人之措施)。
Q3:對核准救濟?不得對核准救濟,因核准僅存在於學校及教育部,為內部決定,並無外部性。
106年決議:大學不可以救濟
背景:學校對教師不予續聘的VA,教師向教師評議委員會申訴成功,並不予維持不續聘的處分,則學校可不可以救濟?
實務:否定說,1、條文規定(教師法)僅限教師可提行政訴訟。
2、行政一體,大學與評議委員會的關係,如同行政機關與其上級機關,大學應服從其監督
。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大學得救濟,且認為解聘、停聘、不續聘為契約關係,非行政處分
重點1:定性變動
1、不予續聘:公法上契約意思表示
2、解聘、停聘:98.7認為VA,111年憲判11號契約意思表示
重點2:救濟變動
1、認為是VA-撤銷訴訟
2、認為是公法上契約意思表示-給付訴訟(第8條第1項)
重點3:公立中小學?2說
1、依111年憲判第11號
2、98.7決議
雙行為併用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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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_cross:否定說
學說:
1、VV上H與人民應立於平等地位。
2、當民眾不履行,就改以VA做成,則148條自願接受執行成為具文。
3、142條「代替VA的VV」依法條可看出,VA與VV為境爭或擇一的關係。
4、第144條至第147條,規定了協商、指導、調整的機制,而非另起爐灶,放棄原本的解決機制。
5、98.7、95.7兩個實務是例外可以雙行為併用,因法律有特別規定,則得為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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