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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正義, 修復式正義 (修復式司法), 和平建構犯罪學理論 (社會衝突學派) - Coggle Diagram
修復式正義
興起原因(許春金)
(―)高監禁率:高監禁率表示使用懲罰方式的犯罪防治方式效果不大。
(二)高再犯率:表不使用懲罰方式並沒有使犯罪人改悔向上。
(三) 財政困難:因為懲罰方式導致的高監禁率和高再犯率造成財政負擔很重°
(四) 被害者犯罪統計的實施:被害者普遍對於懲罰式司法不滿,因為並未注重他們被害者的權益。
(五) 開始重視被害者權益:1970年代開始女權和被害者權利運動興起,開始注重被害者之損害恢復。
(六) 社區處遇和私人保全受到重視:1970年代以後•減少刑事司法機構的介入由私人以賠償方式處理犯罪的觀點獲得許多支持。
基本原則(許春金)
(一) 以社會衝突的觀點來看待犯罪事件,而非法律的觀點:
認為犯罪事件違反法律不是件大事,但是破壞了社會與社區的關係就很重要,因此考量的點是回復損害、回復和平,而非懲罰加害人
(二) 修復式正義是回復損害的關係式正義:
主張讓彼此的關係回復到傷害發生前的原狀或是等價的賠償。
(三) 修復式正義的目的是和平與福祉:
主張發現問題、回復損害、治療創傷而能進行廣泛有意義的社會革新,從而替社會創建更多美好的和平與福祉。
(四) 修復式正義尋求加害者、被害者、社區的共同參與修復:
透過三方的調解、斡旋達到三贏的局面。使被害人回復原狀,加害人付出賠償,社區給予整合及賠償的機會,回到犯罪前的和諧狀態。
(五) 以社區為最基本處理犯罪的地點,而非刑事司法機構:
社區有義務提供並強化支持的力量,幫助居民終止犯罪及修補傷害,使加害人能夠真正的改悔向上。
在少年體系的作法與限制
(—)參老使用家庭團體會議制度:
參老紐西蘭在1989年的「兒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法案」,使用該法案的對象為14邛7的青少年-引用毛利族在處理違法事件時讓家庭及社區共同參與的傳統,來建立一個適合青少年的司法制度°
(二) 使用非正式社會控制與轉向計畫:
使用非正式社會控制以及轉向處遇制度,可以避免機構性處遇造成的惡性感染和標籤化作用。
(三) 成效與限制:
成效
初期會議制度以及轉向計畫的實施成效不佳*但是近年來大部分的被害人已經可以接受這個制度。此一制度實施後與1980年代相比-進入少年法庭及監獄的人口已大幅下降-也證實轉向有發揮其作用°
限制
(1) 少年法院人力不足。
(2) 國人情感上難以接受。
(3) 參與人員不夠專業。
(4) 經濟能力造成處遇不公。
(5) 犯罪類型適用性不一。
理論基礎
澳洲犯罪學家布列斯偉特提出的明恥整合理論,認為整合性羞恥與修復式正義的結合,可以有效降低犯罪率。
源於犯罪衝突學派的和平建構理論以建構安全正義的修復式正義為目標,
修復式正義
(修復式司法)
基本目標
程序正義
過程尊重參與者的權利,法律上一律平等
增權賦能
須充分反應參與者的需求
再整合
尋求回歸社區能再整合,不對犯罪者汙名化
修復
回復對參與者造成的傷害
情緒與社會復原
療癒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情感傷害和社會損害
圓滿結果
所有參與者同意解決方案,並願意遵守計畫中的規定
理論基礎
明恥整合理論
布列斯偉特認為整合性羞恥與修復式正義的結合,可以有效降低犯罪率。
代表學者
Braithwaite
明恥整合/整合性羞恥
社會雖不認同犯罪行為,但在犯罪人回歸社會後,給予正面的態度,犯罪人會因為羞恥感而不再犯罪
標籤理論
刑事司法體系的烙印,反而邊緣化犯罪人
即使離開刑事司法體系,社會對犯罪人仍以標籤的身分看待他們
代表學者
李瑪特Lemert、貝克Becker
和平建構犯罪學理論
(社會衝突學派)
代表學者
昆尼(Quinney)等
認為刑事司法體系的懲罰和矯治無法有效的控制犯罪
主張以調解、和解等方式來取代刑罰,更能使犯罪人回歸社會,
「修復式正義」
為此理論的核心
典型的修復司法實務
被害者與加害者調解制度
指的是由被害人、加害人在安全的環境中會面,並由一位經過訓練的仲裁者(調解委員)參與,共同討論涉及犯罪事件的議題(修復被害人的傷害、討論賠償事宜、協助犯罪人回歸社區)
家族會議
將受到犯罪影響的所有成員都聚集在一起(包含被害人、加害人及其家人朋友、刑事司法人員社區代表),共同討論解決方式。在會議前先由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事先接觸成員,徵求參與者的同意後才召開正式會議。
審判循環圈
(療癒循環圈、仲裁循環圈)
屬於司法審判程序之一,參與者包含上述家族會議的成員,以及有意願參與之社區居民,原則上在犯罪人經法院判決宣告後,才進入此一程序,無論是少年犯或成年犯均可適用
優缺點
面臨的挑戰
無法適用所有犯罪類型
僅能適用輕微的財產犯罪
參與者的自願問題
社區代表遴選問題
參與者的權力差異
法網擴張問題
參與者擴張,是否增添無關的成員的壓力
難以解決複雜的犯罪問題
僅能剖析犯罪的社會成因,能否真正解決問題,受到質疑
優點
降低再犯率
讓犯罪人回歸社區
修復功能
替代刑罰
刑罰經濟
定義
修復式正義是「修復被害人、社區受到的傷害與需要的程序,必須將利害相關人(被害人、加害人、雙方家屬、刑事司法人員、社區代表等)聚集在一起,討論如何修補犯罪的損害。」
沿革
最初的紛爭調解制度:
遠古時期並無成文法典與正式刑事司法制度,被害人與家屬自行採取行動,或由部落耆老介入,與加害人協調,獲取他們的修復需求
和平建構犯罪學理論
(社會衝突學派)
理論內涵
避免社會衝突,建構一個和平的社會
(1)對於「社會衝突理論」的反思,認為這些理論反倒造成社會的分裂和衝突
(2)應建構一個和平公正的社會,主張以
和平、宗教、哲學思考
來探討犯罪
以和平的方式取代刑罰
(1)認為刑事司法體系的懲罰和矯治無法有效地控制犯罪
(2)主張以調解、和解等方式來取代刑罰,更能使犯罪人回歸社會,
「修復式正義」
為此理論的核心
代表學者
昆尼(Quinney)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