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行政法律關係與特別權力關係 - Coggle Diagram
行政法律關係與特別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
(中期)二分法
公法上勤務關係
公務員懲戒
J298
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有
重大影響
之懲戒處分,得提起外部救濟
:!!:重要性理論說
J243
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權
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合憲
Ex
記大過處分
104/8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1則決議
同一官職等平調到同一機關
未改變身分且不影響升遷序列,不可救濟
同一官職等平調到不同機關
未改變身分但會影響到陞遷序列,可救濟
主管加給是依附在職位上,並非應得
從主管調為非主管不可救濟,因為官等沒變
104/8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2則決議
考績丙等未改變身分也不是公法上財產請求,但影響權力重大,應可救濟
因為最近一年不得辦理陞任,且未來三年不得參加升官等訓練
公務員身分
J430
軍人為廣義公務員,其依規定申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核定退伍,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得提起救濟
J704
軍事審判官之身分保障
違憲
程序上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且無依正當程序認定其確不適任之法定原因,至其身分無從確保
公務員之公法財產請求權
J187
請求金錢給付遭拒絕,得提起外部救濟
Ex
請領退休金未獲發給
教師
J736
教師§33
合憲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並未限制教師提起訴訟之權利,只是指明教師權利受損時之救濟途徑
108/3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申誡懲處將對教師之考核獎金、名譽、日後介聘/升遷調動等權力產生不利影響
早期
不得外部救濟 :warning:違法
J396
有權利(受損)即有權利(司法)救濟
至少有一次的司法救濟機會
憲法§16訴訟權
(晚近)突破
學生
J382
公私立學校均為行程§2Ⅲ之實質行政機關
記過、申誡等類似處分未改變學生身分
僅得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救濟,不許提起行政訴訟
退學等類似行政處分已改變學生身分
可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J684
大學生凡權利受侵害者,均得提起救濟,即使非屬退學/類似之處分
:!!:高中生含以下都還是屬於二分法,因為司法權中立被動不告不理
J784
不論何種等級學生,有權利即有救濟
:!!:全面揚棄特別權力關係
但屬顯然輕微之干預,不得救濟
Ex服裝儀容檢查
公務員
J785
勤一休一欠缺框架式規範
違法
憲法§22健康權
有義務確保國民健康
憲法§18服公職權
服勤時間
救濟
109保訓會函釋
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
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均改為行政處分
公保法
§77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25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在押被告
J653
舊羈押§6違憲
受羈押之被告對於看守所處遇不服,除提申訴外,亦應賦予司法救濟
救濟途徑乃立法裁量,立法者應於2年內修正
J720
對J653的補充
羈押為重大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應許向法院提起訴訟
J653已宣告違憲並命修正,惟立法者仍為修正
故法規修正前準用刑訴§414,向刑事法院提抗告
受刑人
J681
假釋被撤銷
徒刑是檢察官權限,不服撤銷向刑事法院聲明異議
修法後
向法務部提起複審、行政訴訟
J691
申請假釋被駁回
作成假釋決定機關為法務部,該駁回申請視為行政處分
如不服雖可提申訴,惟申訴之性質為機關自我審查糾正,不得取代法院之訴訟制度
故修法前,不予假釋之決定具行政行為性質,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J755
對監所待遇不服
就監獄處分/其他管理措施,經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而不服者,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專門職業人員
J295
會計師懲戒決議
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作成,本質是訴願決定
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J378
律師懲戒決議
律師懲戒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高等法院初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性質上相當於最高法院終審懲戒法庭
已在司法裁判,不得再提行政訴訟
行政法律關係之要素
行程§20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一、自然人。
行罰§3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主觀公權利
J469 :star:保護規範理論
找出法規範
目的不僅在維護公益亦在保障特定人之私益
位於規範射程效力範圍內
103/8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否定見解
外國國民之本國配偶,無為其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之公法上請求權
法院應駁回其提起之課與義務之訴
肯定學說
J554
婚姻&家庭為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兩公約
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國家之保護
行政法律關係之繼受
J621
罰緩可否繼承
肯定見解
用以建立法治秩序之作用
具體化為債權
屬物性
否定學說
矯正違規行為之本質
警惕功能已喪失
屬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