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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陸、地方自治發展趨勢、過程及缺失檢討 - Coggle Diagram
1-陸、地方自治發展趨勢、過程及缺失檢討
五、我國地方自治制度之檢討
(一)地方行政高權
中央&地方權限劃分不清楚,權責不清
(二)地方立法高權
地自法規名稱混亂&效力不明&條文均以核定規範,受限於中央
(三)地方組織高權
直轄市&縣市機關數&員額不同,縣自治大打折扣
(四)地方人事高權
直轄市&縣市首長人事任命權差異過大
(五)地方財政高權
財政劃分&統籌分配稅款資源不均 :!!:患寡又患不均
(六)其他重要問題
鄉鎮市是否廢除自治,尚未釐清
區制官派&自治雙軌,是否統一
尚未制定配合縣市改制的行政區劃程序法
未修正公共債務法&財政收支劃分法
四、我國重大地方自治法制改革
(一)落實自治法制
為落實地方自治法制化
民國83年通過自治二法
(二)精簡政府層級
為配合精省工程
民國88年制定公布地制法
(三)擴大公民参與
為實踐住民自治原則
民國92年制定公布公投法
(四)推動縣市改制
為縮短縣市&直轄市差距
民國99年縣市大幅改制:!!:民國56年台北;民國68年高雄用命令升格直轄市
(五)鼓勵跨域合作
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
民國99年增訂跨域合作方式之法源依據
三、我國地方自治發展過程
(一)自治綱要時期
民國39~83年
自治依據
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因動員戡亂暫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
時期更迭原因
落實地方自治法制化,以命令取代法律不符民主國家原則
組織層級
政府四級
中央、省市、縣市、鄉鎮市
自治三級
省市、縣市、鄉鎮市
主要問題
地方僅屬公法人而非實質地自團體公法人
中央訂定組織規程欠缺自主組織權
地方議會不得主動提出自治條例案
省市首長官派欠缺住民自治
(二)自治二法時期
民國83~87年
時期更迭原因
配合精省&避免分岐,整合自治二法,另訂地制法取代
自治依據
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
組織層級
政府四級
中央、省市、縣市、鄉鎮市
自治三級
省市、縣市、鄉鎮市
主要問題
水平府會爭議
地方行政&立法機關不同黨派
垂直府際爭議
為完整地自團體公法人地位,與中央爭權&錢
一省二市效應
重要事件
民國85
李登輝總統主導國發會欲取消鄉鎮市自治、擴張縣市職權、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精省
民國86
修憲精省,廢除省之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地位
(三)地方制度法時期
民國88年~迄今
自治依據
地制法為主+特別法
地制法保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山原區地方自治之實施
地制§1Ⅰ
地制§14
地制§83-2Ⅰ
組織層級
政府三級
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自治二級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主要問題
落實地自但易生更多府會&垂直&水平府際爭議
須重建府會夥伴合作關係,建立跨域合作&全民參與機制
重要事件
民國88
制定公布地制法
民國92
制定公布公投法
民國93
第一次全國性公投
民國96
修法增訂縣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
民國98
修法提供縣市單獨改制/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法源依據,五都形成
民國102
行政院核定桃園縣升為直轄市,六都形成
民國103
舉辦地方首長&民意代表九合一選舉
民國99
修法增訂跨域合作方式之法源依據
一、地方自治之發展趨勢
(一)各國地方自治之發展趨勢
聯合國《世界地方自治宣言》
確立團體自治
輔助性原則
強化住民自治
公民參與
釐清權限劃分
事務之分配以地自團體優先
落實財政自主
地方自主課稅權
保障組織自主
自行決定內部行政機構
限縮自治監督
法律須明訂
提供救濟途徑
不服監督得請求司法救濟
(二)我國地方自治之發展趨勢
從在地化到全球化
世貿組織&網際網路出現
從中央放權到地方攬權
地方民意基礎&國政日趨複雜
從大有為政府到小而能政府
扁平式組織型態
從地方自治到地方治理
政府&民間共同協力完成
二、我國憲法規範之地方自治
(一)憲法本文
直接保障
憲法§110
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地制§19※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
間接保障
憲法§118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地制§18※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
憲法§128
市準用縣之規定
(二)憲法增修條文
§9
省、縣組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