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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伍、地方制度的類型 - Coggle Diagram
1-伍、地方制度的類型
三、單一國與聯邦國
(一)單一國、聯邦國之意涵
單一國
由中央制定一部憲法,統一治理地方主權國家
重視層級節制&中央對地方的行政管理&自治監督
本質採承認說(國家授予說)
Ex
法國、中國、日本、新加坡、韓國
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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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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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例外
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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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國
以聯邦憲法來劃分中央&地方權限,各邦在其規範下組成一個主權國家
重視地方分權&地方自治的憲法規範/法律保留
本質採固有說(固有權利說)
Ex
美國、瑞士、加拿大、奧地利、澳大利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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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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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例外
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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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兩者相同之處
組成效果為主權國家
中央政府效力及於人民
地方政府負責實際執行責任
地方政府權力相當程度受中央限制
(三)兩者相異之處
權限劃分
由中央以法律/命令決定授權程度
以憲法劃分權限
保障程度
保障弱
保障強
自由加入
視各國憲法規定
無法脫離中央管轄
政府體制
全國統一一致
高度多元分歧
組織權限
須經中央同意
自者性高
(四)我國體制
體制設計
形式上
加拿大式聯邦制度
同時於憲法中列舉中央與地方權限
實質上
依據立法院制定之法律規範
地方無司法權&修憲權限
權力分配
權限劃分
憲法§107~§110分別規範
中央
國防、外交、司法
地方
農林、水利、漁牧、工程
組織體制
須依據地制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通則規範,無實質組織自主權
財源劃分
依據事務效果、經營便利、處理能力劃分
中央
郵政、電信、關稅、貨物稅
地方
自來水、煤氣、房屋稅、娛樂稅
地方參政
依據憲法&地制法並無參政權
J550
中央草擬地方負擔經費之法律,應與地方協商
中央修訂關於地方辦理事項之法律,應邀請地方表示意見
二、直接自治與間接自治
(一)直接自治
地方公民組成公民大會共同討論決定地方上一切公共事務
優
具民主精神,真正民意可直接表達
平等&直接參政的機會,提高自治&參與公共事務的精神
缺
僅適用於較小之自治區域進行
人民不具足夠專業知識
議事效率&行政效能低落
(二)間接自治
地方公民選出代表來決定地方事務
優
人數不多,討論較詳盡&行政高效率
民選機制產生,具民主精神
缺
有任期保障,較難監督怠惰者
需有創制/複決搭配使用
罷免&創制&複決行使難度高於選舉權
媒體包裝下,易選出不適任的代表
一、大陸制與英美制
(一)大陸制與英美制之意涵
各國地方制度而言
大陸制
法國
英美制
英國
(二)大陸制與英美制之歧異
分權狀態
偏向地方分權
偏向中央集權
地方權限
自治權較小,受中央嚴格考核監督
較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中央不得任意干涉
授權方式
一次頒給/概括授予
分別頒給/列舉授予
中央監督
行政監督
用行政程序予以考核/監督
立法監督
用一般立法/個別法案使職權的行使獲得合法根據
人民救濟
行政法院對於各級地方政府命令/處分,得經行政訴訟程序撤銷
陪審團制度,得像普通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依據法律對受害人補償
四、地方自治與地方行政
(一)地方自治與地方行政之意涵
地方行政
中央/上級政府在特區域內,設置行政機關/派出機關,在中央/上級監督下用其人才、權限、財政處理交辦事項
省
行政院派出機關
區公所
直轄市/市政府派出機關
地方自治
地方居民在特區域內,自組公法人團體&設置行政&立法機關,在國家監督下用地方的人才、權限、財政處理地方事務
鄉鎮市
地自團體
鄉鎮市公所
地方自治行政機關
(二)地方自治與地方行政之區别
機關屬性
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行政機關
上級行政機關之派出機關
權限範圍
行政上執行權
團體自治原則,具組織&立法&財政自主權
救濟途徑
行政爭訟&司法解釋
行政一體無法救濟
首長產生
民選產生任期4年
市長依法任用
權力分配
分割性地方分權
垂直權力分立
分工性地方分權
垂直分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