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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理論, 早期馬克斯理論 (馬克斯主義), 團體衝突理論, 身分差別壓迫理論, 權威衝突理論 - Coggle Diagram
標籤理論
理論內涵
次級偏差行為的形成過程
6.
自我應驗預言
,偏差者接受自己是犯罪人,並用犯罪行為來適應社會
1.初級偏差行為
2.受到社會的責備與懲罰,並被貼上負面標籤
3.導致更嚴重的偏差行為
4.被送入刑事司法體系,套上前科的烙印
5.偏差者因為對於標籤的反應,反而導致更嚴重的偏差行為
標籤後的影響
烙印
在標籤的過程會受到
公開的譴責
,將犯罪人的標籤烙印在偏差者身上,是一種「
身分貶低儀式
」
追溯既往的閱讀
人們會以標籤的意義與偏差者互動,不再以他的真實行為來看待他,並會翻出過去的行為驗證他的負面形象
自我實現預言
(自我應驗預言)
當初次偏差行為發生後,被貼上標籤,偏差者慢慢的會「
修正自我形象
」,表現出符合犯罪人身分的行為
邪惡的戲劇化
刑事司法體系對少年的處置,是希望他們改過向善,但前科的標籤反倒使他們愈變愈壞
初級和次級偏差行為
初級偏差行為:係一般人可能都曾犯過的輕微偏差行為,自己可能都不自知,對個人的影響也不大
次級偏差行為:若少年偶爾犯了初級偏差行為,被貼上負面標籤,極易導致更嚴重的偏差行為,稱為「次級偏差行為」
源於「形象互動論」,認為犯罪是社會互動的產物,否認有
「本質上的犯罪」
存在
應用於少年偏差行為的解釋
犯罪預防對策
對刑事司法政策的啟示
(4D政策)
除罪化
(Decriminalization)
對過輕或非必要的犯罪行為除罪化,改以刑罰外的手段處理
非機構化
(Deinstitutionalization)
盡量以社區處遇替代機構式處遇,避免受到前科紀錄的汙染
適法程序
(Due Process)
保證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不受種族、性別、社經地位影響
轉向處遇
(Diversion)
從完全依賴刑事司法體系處理少年犯罪,轉向多元化的社會機構處遇
不要讓少年太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以避免標籤
呼籲家長、老師、刑事司法人員,不要隨意為偶爾犯錯的少年貼標籤
若非得進入刑事司法體系,則盡量以社區處遇代替機構式處遇
優缺點
缺點
無法解釋初次犯罪行為如何產生
忽略本質上的犯罪
法律未必被差別使用
無法解釋被標籤者為何有人犯罪、有人守法
無法證明被標籤者的自我形象修正如何影響犯罪
忽略自我意志的選擇,有些犯罪人並未被貼上標籤
若被貼上標籤後會自我應驗的預言,那麼再犯罪率應該會是100%
優點
提供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
(4D政策)
:轉向處遇、除罪化、非機構化、適法程序
開啟新的研究方向:將犯罪研究焦點放在
社會控制機構
上
解釋了初次偏差行為後再犯的原因
提出了法律的差別使用:因種族、性別、經濟被對待方式有差別
代表學者
李瑪特(Lemert)、貝克(Becker)
早期馬克斯理論
(馬克斯主義)
理論內涵
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
社會份子可以分成兩種階級: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
資產階級是指那些擁有生產工具的資本家
無產階級是指那些沒有生產工具,只能依賴出賣勞力維生的勞工
唯物論
思想會受到物質的引導,因此物質才真正決定了社會和歷史發展
資本論
勞動價值論:勞力本身是一種商品,資本家透過剝削勞工獲得利潤
犯罪成因
資產階級剝削無產階級,制定法律差別執法,使得無產階級無法生存,逐漸喪失道德去犯罪
犯罪帶來的正面效益
使社會有警察、刑事司法人員的需求
對馬克斯理論的批評
未創立犯罪學理論
重新改造資本主義並無法解決犯罪問題
較少針對犯罪人的個別研究,僅從政治、意識型態之鬥爭加以探討
代表學者
馬克斯(Marx)
團體衝突理論
理論內涵
犯罪是社會衝突之產物,透過立法訂定規範以排解衝突
犯罪之形成常因戰爭、勞資糾紛、種族歧視所引起
社會中一些團體互相對立,為爭奪政權與經濟力量,當他們的利益相重疊會引起衝突
強勢團體為保護其既得利益,會運用各種方法影響立法,將其他團體的行為犯罪化
代表學者
渥爾德/保爾德(Vold)
限制
無法解釋個人的衝動犯罪
身分差別壓迫理論
理論內涵
壓迫的定義
成年人有操控孩童的能力,當這股「防止兒童獲取其有利因素」或「防止孩童發展成一個獨立的個體」的力量被操控,則會產生壓迫
壓迫的目的
最初的壓迫來自「隔絕」與「控制」,成年人以關心為名壓迫孩童,只是為了一己之利,如:要求孩童早點睡覺是為了讓自己有多一點的休息時間
四大論點
成年人強調家庭與學校秩序
孩童被迫遵從成年人所訂的規定,因為成年人認為這些規定有利於孩童,當孩童違反這些規定時,成年人會強烈的維護這些規定
成年人認為孩童需要被監督
成年人認為孩童是次等的、麻煩製造者,如果不加以控制,會對秩序造成威脅
懲罰會形成最大的壓迫力量
成年人為了維持秩序,以強制或高壓手段對待兒童,造成孩童的反抗價值觀,以及親子關係的破滅
壓迫導致孩童產生調適反應
孩童受壓迫會產生無力感與無能感,進而產生
4種調適狀態
:
消極接受
:孩童消極的接受自己是「次等人」的地位,並產生服從性
運用非法強制力來恢復活力
:青少年利用偏差行為建立威權和控制感,從壓迫中恢復原有的活力,如:酗酒、藥物濫用、飆車等
同儕的操控
:成年人為了獲取更大的控制權利,會控制和干涉孩童和同儕的互動
報復
:孩童會對適為壓力源的對象進行報復,如:破壞設施、攻擊父母、自殘
啟示
呼籲發展親子教育訓練課程(針對準父母)
建立「平等看待孩童」的觀念,讓孩童參與家庭、學校、社區的決策
成年人必須改變其控制孩童的價值觀,並設法改善親子關係
代表學者
雷格利(Regoli)、海威特(Hewitt)
權威衝突理論
理論內涵
沒有本質上的犯罪,犯罪的定義是由
權勢階級
所界定的
不強調階級衝突,而強調對權威的衝突
文化規範與社會規範的衝突
:當兩種規範不一致時,則會產生衝突,並會被加上不良標籤,如:原住民有打獵的文化,但被權威團體訂定法律禁止
某些
社會變項
決定了個人與社會規範是否會有衝突,如:性別、年齡、種族等
代表學者
德克/塔克(Tu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