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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 (1-10, 36-41, 11-26, 27-35), AE (基本, 行不, 公$, 即強), 逾期 (裁定, 依法), 裁定 (不服,…
AE
1-10
總則
時效
5Y
起算
中止
履行OK、義務完成、撤銷、終止、不可能履行
結束
調查、到場、繳$、報告
時機
原則
夜間NO
urgent、agree ok
AE執行人
出示證件
他人help
轄外沒人、被拒做不到
救濟
聲明異議
R
R'
10D內
意見TO上級
30D內
上級決定
AE中
方法、程序、命令
36-41
即時強制
管束
24hr
酒醉、自殺、暴行
扣留、使用、處置、限用
扣留
軍凶器
30D+(延2)2M
後續可做
沒收、沒入、應變價發還
沒扣留必要
發還
1Y內沒人領 TO國庫
其他
天災事衛公.土宅築物
住宅、建築物進入
生身財.救護
救濟
生身財.特別損失
補償(金錢)
人民可歸責.不在此限
11-26
公法$$
DEF
有義務+逾期
AE接手
到場、繳錢、報告
處理手段
禁奢
DEF
欠a lot + 已知財產還不起+生活比一般人好
程序
書面通知 NO.3人、當事人
禁止內容
特定
交通工具、投資、高消費場所消費
一定
租用買商品、贈借財物、生活費
違反結果
報告收入財產資金
限期繳部分$$
不履行
準用本章處理手段
限居
擔保+限期
能做不做、逃匿、藏$、調查不說、報告虛偽、通知不到
除欠10W以下
拘提
擔保' + 逾期
拘提釋放
已履行
無管收要件
對義務提供擔保
強制到場必要
逃匿、通知不到
G 5D內裁定;到場後AE官:人別+報告
管收
暫予拘留
自己到場
詢問
能做不做、逃匿、藏$$、明明可做,卻說謊不做
+詢問共24HR內
拘提起24HR內
管收
管收所
提詢
3 次/月
時效
3M+延1
停止
一家生計、懷孕(0.5~1.2)、有病
釋放
已履行、變更.不得執行、期滿
詢問
能做不做、逃匿、藏$$、明明可做,卻說謊不做
G 裁定
27-35
行為or not
義務逾期
間接
代、怠
直接
進入、封閉、拆除
繳銷證照、斷水電
使用限用、收取交付、解除佔有、扣留
程序
他人可做
代
他人不可做
怠
可連續
5k~30w
2者都做不了
直接
AE
基本
執行
人
協助
救濟
時間
5y
開始
結束
概論
billy p
3種
基本法
行不
公$
即強
逾期
裁定
有定
訂有期限
未定
法定期限
依法
法定義務催告限期
裁定
不服
10D內抗告
效力不因此停止
G
所在地
細則 = 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