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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分類 - Coggle Diagram
行政的分類
從
行政作用
分類
對人民不利:干涉行政(侵益)e.g.罰單
爭點:給付行政是否受法律保留拘束(適用)?
(法律保留指保留法律規範,目的在保障人權)
法律保留
決定標準
重要性理論
國家事務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以該行為具備原則上
重要性
為判斷。
公共事務重要性標準判斷,依
1.受規範人範圍
2.影響作用之久暫
3.財政影響
4.公共爭議性之強弱
5.現狀變革幅度
6.與現行法之比較
e.g.釋字474號,時效制度→需法律保留。
定義:重要的國家事項,應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不重要的事項,無須以法律規定。
層級化法律保留(釋字443號)
分3層
1.絕對法律保留→用法律規定
2.相對法律保留→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
3.毋須法律保留→主觀機關依職權發布命令(細節性、技術性次要釋項)
法理依據
1.民主原則:與人民權利有關之事項,應由人民選出民代、具民主正當性的國會決定。
2.法治國原則:立法者為人民選出,避免君主專制侵害人權,即所制定的法律應具保障人權效果,使
法律須具備一般性、公開性、可預測性。
根據:特定事項須待立法權規範,行政權方得為之。
爭點
學說
預算保留說(否定)
給付行政並未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且法定預算程序與立法程序相當,因此無須額外立法。
背誦要訣:
1.由預算程序取代立法程序
2.有利於人民
法律保留說(肯定)
給付行政除法定預算外,尚須另有法規作為依據,蓋預算程序與立法程序並不相同,依釋字391號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又給付行政表面上雖未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但應給付的結果,可能造成預算排擠效應或人民間競爭關係不對等。如:國家補助C,則同業D的競爭力將相形弱化。
背誦要訣:
1.391號:預算案vs.法律案→提案機關不同、提案時程有無限制、效力是否延續。(1-13)
2.排擠效應
實務
重要性理論
釋字443號「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叫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公共利益重大事項
有關
→
相對法律保留
公共利益重大事項無關→毋須法律保留
對人民有利:給付行政(授益)e.g.獎學金
基於財政資源的有限性,會產生排擠效應,造成間接限制,而伴隨些為不利效果。
從行政組織分類
主體
直接行政
直接由國家下設之行政機關履行行政任務。
間接行政
將行政任務移轉於國家所創設,具有法律上獨立性之公法人予以履行。
事物
內部行政(行程159行政規則)
國家機關內部之權力運作,對一般人民不發生效力。
外部行政(行程150法規命令)
行政與人民間法律關係的創設、變更或消滅之作用。
從適用法規區分
公權力行政(公法)
高權行政
有拘束力
e.g.罰單
單純高權行政
無拘束力
e.g.氣象預報
私經濟行政(私法)
定義:又稱國庫行為,係指國家立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
類型
行政輔助
間接達成行政目的
例:買賣契約(目的:辦公)
行政機關---買筆---→甲公司(人民)
行政營利
無行政目的
行政私法
直接達成行政目的
例:配耕(目的:照顧榮民)
國家---使用借貸---→榮民
爭點:私經濟行政是否有基本權之拘束?
學說
通說-行政私法說
公法色彩濃厚
國家
採取私法形式充作供行政手段時,此即行政私法行為
,應受基本權利之直接限制。
行政輔助與行政營利行為皆為純私領域行為,與公行政目的或公權力色彩無關,故不受基本權影響。
許宗力-全面適用說
(又稱全拘束說)
國家所為皆為公益,皆得以對抗。
國家為人民而生:為人民存在的國家,本質上既不可能如人民般,擁有得自由發展的人格與自由追求私的利益。
無拘束力說
1.導致國營事業對所有人負有強制締約義務
2.使國家從事私經濟行為不具彈性或效率
(彈性、效率喪失)
實務
釋字457號-配耕
1.配耕為使用借貸,為行政私法行為。
2.該要點第4點第三項違反平等原則(對特定女性為差別待遇,與男女平等原則有違),行政私法行為有基本權拘束(基本權可對抗)
從行政拘束程度區分
裁量行政
法律所定構成要件該當時,主管機關仍有一定的決定空間。
(讓行政機關有裁量權)
羈束行政
行政機關於個案處理上,須
符合法律構成要件規範
,方得履行系爭行政義務。(沒有任何自我決定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