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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違憲審查流程圖 - Coggle Diagram
基本權違憲審查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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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宣告解釋結果
宣告類型
憲法解釋並非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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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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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定期失效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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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代替立法」之諭知是否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1、肯定說:機關功能最適理論,立法機關有民意基礎,司法機關不適合造法
2、否定說:並無牴觸,從人權保障觀點,而取的正當性基礎,透過期限的賦予,得不致侵害立法政策的優先權,另透過「備位性立法」已達人權保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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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面
聲請釋憲類型?
法令牴觸憲法
法令牴觸憲法
聲請釋憲主體?
立法委員
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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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解決舊法爭議----修法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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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說延伸:
根據:權力濫用不受保護原則
不具備之處理方式:不受理
分為3種情形:
肯定可以聲請:遭院會議決不於審議或否決
一定不可以:會期中能提出而未提出
有疑義:因程序或議程而致無法審議,則個案認定。
EX一直另定期、未能付委至法案都要實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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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憲訴法59、60
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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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
爭點:
法規範就何所指?
:check:命令#216
:check:判例#154
:check:決議#374
:check:大學自治規章#626
:check: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選輯之案例#395
:red_cross::法律座談會#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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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法院才是主體,並非法官
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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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見解
先決問題、具體理由為何?
#572
先決問題:確信該法律違憲,顯然對於判決有影響。
具體理由: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說明法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意涵說明(說明憲法)、基於以上見解、論證且無明顯錯誤(說明該法律如何違反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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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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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象審查還是具體?
原則:抽象(1個條文、一個解釋)
憲訴法第1條、#553
EX:行政院撤銷台北里長延選之決定,個案事實認定、法律解釋係屬行政處分,應該要依行政爭訟。
例外:具體
政黨違憲審查案(憲增第5條第4項)、憲訴法第59條 裁判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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