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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起源, 法律位階, 民法簡介, 法律意義與特徵 - Coggle Diagram
法律的起源
16、17世紀:大英帝(英美法系)
貢獻:現代海洋法系根基
陪審團制度:成為權利主體,分散法官權力
缺點
20世紀刑法處罰
應報理論
預防理論
羅馬帝國(羅馬法)(歐陸法系')
查是丁尼法典、十二銅表法
貢獻:現代大陸法系的根基
缺點:法官權力太大,可能與獨裁者勾結
18世紀法國大革命
確定罪刑法定原則(法規外事項不罰)
19世紀拿破崙法典(法國民法典)
契約自由
促進工商業發展
民法:對人民有利時可溯及既往
漢摩拉比法典
兩河流域
相似處
格式、內容、寫出處罰內容、寫出法律要件
法律位階
行政命令、行政處分
不須立法機關通過
命令:垂直(上對下)
處分:交通罰單
憲法
法律、條例
行政規則
民法簡介
特徵
實體法
任意法
私法
普通法
內容(五大編)
物權編
(不)動產
物權法定主義
親屬編
婚姻
限制:年齡(18)、近親(6等)
債編
債權人
債務人
繼承編
限定
其中一人已提出財產清冊,其他人等同提出
隱匿財產、虛偽記載、意圖詐害。尚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如未在三個月內交出財產清冊,則多出的債務也須支付
拋棄
繼承順位
第一:(孫)子女
第二:父母
第三:兄弟姊妹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四:祖父母
辦理拋棄繼承
於知悉3個月內,主動到地方法院以書面方式,並通知下一位繼承人,下位在知悉後三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
一般作法
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
檢察官請法醫
禮儀公司太平間
醫師
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通知證明(存證信函雙掛號)
可溯及既往
定義
社會與私法關係法律
法律意義與特徵
特徵
確實:可以預測與依據
妥當:秉持公平正義
普遍:一體適用所有人
安定:不會任意變動
意義
廣義
維持社會秩序:道德
狹義
法定程序,強制社會規範
國會通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行政院長簽名
總統公布(3-7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