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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簡介, 重要精神), 刑法論, 各種刑罰, 刑法結構圖 - Coggle Diagram
刑法
大陸法系
以成文法為主要依據,以習慣法與判例補充
重視實體法,以果為重
採合議制(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
司法二元制(普遍法院、行政法院)
法官、律師劃分
英美法系
法官獨任制(決定刑期),陪審團制度(決定是否有罪)
司法一元制(無行政法院)
重視程序正義:獲得證據的過程一定要合法
從資深律師選法官
以習慣法與判例為主,較無獨立的法條與法典作依據
簡介
刑法分則(100-363條)
社會法益
個人法益
國家法益
總則(1-99條)
重要精神
罪刑法定(刑法)
無罪推論(刑事訴訟法)
刑法論
有期徒刑
2月以上、15年以下;最多2月以下、增至20年
拘役
一日以上60日未滿;最多120日
罰金
應在2個月繳完
無期徒刑
未於25年不得申請假釋
死刑
各種刑罰
緩刑(兩年以上,五年以下)
未故意犯罪並判刑有期徒刑以上者
故意犯罪,服刑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犯者
兩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撤銷:期間再犯、期前再犯,判刑在緩刑期間
假釋
有期徒刑:已執行1/2(累犯2/3、少年犯1/3)
無期徒刑:已逾25年(少年犯7年)
自首
成立要件
尚未被發現
自動以書面或言詞申告,自行投案、託人代行;請非偵查機關轉交
自願接受判決
向該管之機關公務員為之
意義
在刑事追訴機關發現前,自行申告己身犯罪行為,而自願接受法院判刑
累犯
五年以內再犯,加重本刑1/2
社會勞動役
需判刑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但未申請者,社會勞動六小時算一日
刑法結構圖
論罪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業務正當性
正當防衛
依法令行為
緊急避難
微罪不舉
犯的法不嚴重,停在檢察官(偷衛生紙)
有責性
年齡
12-14(特別[法);14-18、80以上(限制責任能力人);18-80(完全責任能力人)
精神狀態
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
構成案件該當性
有法條規定
例:偉造文書但未傷害他人利益(構成)
科刑
法定刑
財產刑
資格刑
自由刑
身體刑
生命刑
罪刑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