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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預防及補償 - Coggle Diagram
職災預防及補償
雇主責任
連帶賠/補償責任
要派單位
勞基法§63-1
承攬人、再承攬人
勞基法§62、63
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職安法§25
負雇主責任
事業單位負連帶賠/補償責任
加保職災保險
職災通報
協助申請保險給付及相關津貼補助
給予公傷病假(全薪)
職災補償
工資補償
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責任
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死亡
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受領時效
2年
醫療費
勞工請領之保險給付得抵充補償金
健康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17、職安衛法§20)
法規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適用於91年4月28日至111年4月30日(前)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動基準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職災保險
加保
職災死亡給付
支出殯葬費之人:喪葬津貼
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
;無遺屬者,10個月
遺屬年金
平均月投保薪資50%
遺屬一次金或津貼
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
職災傷病給付
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
前2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第3個月起按70%發給,最長2年
職災醫療給付
直接支付予健保,代墊者可申請核退
災保法§77
勞保職災續保
退保後5年內
職災失能給付
失能一次金
失能年金
完全失能:平均月投保薪資70%
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
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20%
加發眷屬補助(最高20%)
職災失蹤給付
平均月投保薪資70%
器具補助§79
經診斷或評估須使用輔助器具者
照護補助§80
住院醫療中
或終身無工作能力需被照護者
請領時效:5年
未加保
§81:照護補助、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
退保
§78:有害作業,退保後,經診斷係因保險期間罹患職業病: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
請領時效:5年
退保之翌日起算一年內
醫療、傷病、失能或死亡給付(同一傷病)
原則不得終止契約
勞基法§13:職災傷病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有但書)
例外
§84(雇主)、§85(勞工)
§87:留用之勞工原有之權益,
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保障
資遣費、退休金、離職金
勞保條例§9第3款
傷病留職停薪,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可續保
財團法人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醫療復健
職能復健
災保勞工
§68:職能復健津貼:最常180日
社會復健
職業重建(個案一站式服務)
事業單位申請補助
僱用其他事業單位之職災勞工
協助職災勞工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排其他工作
增加輔助措施
職災預防宣導與職場安全改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