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red_flag:信託法 - Coggle Diagram
:red_flag:信託法
受託人
-
-
-
§24 分別管理及違反之效果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
§28 信託財產有數受託人之歸屬與處理
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 前項情形,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受益人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
-
-
-
受託人
-
§35 限制取得信託財產
受託人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 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 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 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前項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於此情形,並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
-
-
-
§39-§40 費用償還請求權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信託財產不足清償前條第一項之費用或債務,或受託人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時,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