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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star:行程§4~§10, 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悖,…
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star:行程§4~§10
明確性原則
行程§5
內容應明確
J432會計師審查標準 :star:
人民得以理解
受規範者得以預見
司法者得加以審查
J545醫師審查 :star:
不排除個案中得由專家學者等組成委員會加以審查
J689狗仔跟追
跟追係指以尾隨、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持續近他人/即時知悉他人行蹤,足以對他人構成侵擾行為
符合三可標準
J636流氓檢肅 :star:
欺壓良善、品性惡劣、遊蕩無賴
涵攝行為類形過於空泛
非可得遇見&審查
J690 SARS和平醫院強制隔離
得由主管機關予以留置,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
未違法律明確性&人身自由
行政院衛生署作成集中隔離之一般處分
未違法官保留 :star:因與刑事處罰不同
J777無過失之肇事 :star:
語意肇事包含駕駛人故意/過失/無過失
違法律明確性
無過失之肇事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預見
J710大陸人 :star:
大陸人享有人身自由+遷徙自由
暫予收容&強制出境須符正當法律程序
違正當法律程序
延長收容未設合理作業時間
暫予收容未給予司法救濟機會
違法律明確
暫予收容未明定收容事由
違法律保留
延長收容應法官決定非行政機關 :pencil2:因屬長期人身自由
J384流氓只有秘密證人
對質詰問權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違正當法律程序
平等原則
行程§6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差別待遇
J485老舊眷村之原眷戶扶助 :star:
憲法§7非形式上平等
自得斟酌規範事務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J626警大招生簡章
色盲不得取得入學資格
無違受教育&平等權
大學自治規章
因警政工作需要
J649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star:
視障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狀態
優惠性差別待遇
違平等權
欲從事按摩業之非視障者過度限制
同屬身心障礙之非視障者未如視障者享有職業保留之優惠
未能改善視障者之社經地位
J666罰娼不罰瞟
侵害人身自由、財產權、平等權、性行為自由權
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ㄦ
111憲判10警消累積兩大過免職
合平等權&服公職權
警消有即時太廚不適任人員之需求
因與不特定人之生命、自由、財產之法益具直接攸關
最高92年判字第275號人民無不法之平等
行政機關怠於行使權限,至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為排除而獲利益
該利益非法律所應保護
比例原則
憲法§23
比例、公益、法律保留原則
行程§7
適合性、必要性、狹義比例
J699拒絕酒測吊銷各類駕照 :star:
酒駕零容忍&危害公益超大
合工作權、人身自由、一般行動自由、財產權、比例原則
J749計程車犯罪禁業 :star:
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對乘客安全產生實質風險,均吊扣/廢止執登
違工作權、人身自由、一般行動自由、比例原則
J786公職人員應迴避未迴避 :star:
未斟酌違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處100萬以上罰鍰
個案處罰過苛而有情輕法重情形
違比例原則、責罰相當
J790栽種大麻
不論犯罪情節輕重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
情輕法重不符責罰相當
J604違停&一行為不二罰
連續舉發以嚇阻違規事實繼續存在
立法政策&時間2小時合憲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憲法§8
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得拒絕之
J588欠稅拘提管收 :star:
合憲
因為公益
拘提管收不可同時為之
因比例原則
拘提管收適用法官保留
因侵害人身自由
管收5日內決定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24小時拘留
執行員可執行管收拘提
因憲法§8指實質警察
J708外國人收容+(J710大陸人收容) :star:
外國人享有憲法§8人身自由
同J710
J392檢察官羈押犯人
武器平等原則&保障人身自由
須絕對法律保留
賦予檢察官權力違憲
J396公務員之懲戒 :star:
限制服公職權應採正當法律程序
陳述意見
直接審理
言詞辯論
對審&辯護制度
一級一審合憲
人民至少有一次的救濟機會
J462教師升等
外審專業學術能力&成就時,需保證能做成客觀公正之評量,必要時應予陳述意見機會
111憲判12教師評鑑
初評未通過有敘明理由通知&改善建議
覆評未通過才決議不續聘/停聘
有確保教學品質的考量
合憲
法律程序
法律明確
比例原則
J488財政部接管金融機構
接管前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違憲
111憲判1肇事駕駛人強制抽血
肇事無法酒測時認為有必要檢定體內酒精濃度時,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不分情況急迫事前事後均未受許可,且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不具警察職權
違反
正當法律程序
保障身體權
資訊隱私權
J663公同共有課稅送達
對一人送達即對全體送達
違正當法律程序
因其餘人知悉時已被處罰時
J709都市更新+(J739土地重劃)
影響多數人居住自由&財產權
違正當法律程序
未設適當組織進行審議 :pencil2:公正作為義務
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 :pencil2:受告知權
未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未要求主管機關將相關資訊對所有權人送達:pencil2:受告知權
未公開舉辦聽證 :pencil2:聽證權
J491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star:
限制服公職權用施行細則違憲
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經內部公正委員會決議做成處分
處分前有陳述意見&申辯機會
處分書附理由
教示記載
J535檢查臨檢
警察職務條例是組織法兼作用法
合法律保留
J731區段申請抵價地之期間起算日
違憲
侵害受告知權、財產權
公告期間應改為送達期間30日內提出申請
J739土地重劃
違憲
發起籌備會的要件
未就發起人土地面積總合占總面積比率規定
未就人數與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總數比率規定
由籌備會擬辦範圍&計畫書核定
法律規定由重劃會執行的申請核定範圍&計畫書的核定公告通知均被籌備會自定的授權條款搶走職權
超出授權的目的&範圍,違法法律保留
主管機關核定重劃的程序
未設適當組織進行審議
未要求主管機關將該計劃相關資訊對申請人以外之土地所有權人分別送達
未由主管機關公開舉辦聽證 :warning:強制聽證
合憲
同意比率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主管機關核准
符合民主要求
有關比例如非太低違正當程序,就屬立法才量範圍
J763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情通知
違憲
徵收補償完竣一年後,如主管機關未開始使用土地/未依原計畫進行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可於5年內行使收回權
未規定主管機關就後續使用情形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人
致其無從即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
J797寄存送達生效日
合憲
送達處所為應受送達人日常生活活動處所,以黏貼、轉交之方式可使其可得知悉
綜合考量人民受通知權&行政效能還ok
寄存為一般、補充、留置送達之補充替代手段
不當連結禁制原則
行程§10
裁量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最高90年判字第1704號
繳清罰鍰才能換行照
車輛管制&用路安全無實質關聯
違憲
最高99年判字第209號
繳清罰鍰才能換駕照
與維持社會秩序有實質關聯
合憲
行程§94
附款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
最高101年判字第245號
NCC為確保節目多元性附款電視台之申請須自有攝影棚
無實質關聯違憲
行程§137Ⅰ第3款
雙務契約的行政機關&人民之給付應相當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解釋性/裁量性行政規則
104函釋
主管機關為闡明法規真意所表示之法律見解
情事變更原則
行程§123 :star:
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
行程§126 :star:
廢止合法授益處分者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行程§147 :star:
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誠實信用原則
行程§8
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最高95年判字第23號
養豬戶於知悉補償計畫後,復增建不合常理之設施申請補償
違權利濫用 :pencil2:傷公益大於得私益
信賴保護原則
行程§8
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無行程§119情形
給予合理補償
財產保障
行程§126Ⅰ
行程§120Ⅰ
存續保障
行程§117Ⅱ
信賴利益大於公益
不得撤銷
J525 :star:不生信賴保護
法規預先訂有施行期間/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
應採取合理補救措施/訂定過渡期間條款
J714土污法施行前仍存之污染狀況 :star:
合法不溯及既往&比例原則&工作&財產權
因污染狀況仍繼續存在未終結
污染係非法行為無值得保護之信賴
J717&J781、J782、J783降低公保優存
合法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
政策性補貼&避免財政負擔
衡酌公益與受保護之私益
未逾必要合理程度
國家與退休人員間續存之法律關係
無涉及法溯及
公益原則
違法處分撤銷於公益有重大損害,得駁回訴願維持違法處分
行程§198Ⅰ
行政法院 :pencil2:情況判決
行程§117但書Ⅰ
原處分機關
訴願§83Ⅰ
訴願機關 :pencil2:情況決定
行政程序的送達 :star:
送達的機關
機關自行送達
行程§68Ⅰ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程§68Ⅱ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行程§67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郵政送達
行程§68Ⅲ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行程§68Ⅳ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行程§68Ⅴ
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囑託送達
行程§88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行程§89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行程§87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行程§90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行程§86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應受送達人
法代、管理人、代表人
行程§70Ⅰ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行程§69Ⅰ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行程§69Ⅲ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行程§69Ⅱ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行程§69Ⅳ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行程§70Ⅱ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代理人
行程§71
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指定送達代收人
行程§83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行政機關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送達處所
行程§72Ⅱ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行程§72Ⅲ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行程§72Ⅰ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送達方法
補充送達
行程§73Ⅱ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行程§73Ⅰ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公告送達
行程§75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留置送達
行程§73Ⅲ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
行程§74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公示送達
要件
行程§78Ⅰ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行程§78Ⅱ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再為公示
行程§79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方式
行程§80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生效
行程§84
送達,除郵政送達或依電子文件辦理者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行程§81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外國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再為公示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
,且為
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並
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悖
行程§164Ⅰ行政計畫
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
或
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
,涉及
多數不同利益之人
及
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
,
應經
公開及
聽證程序
,並得有
集中事權
之效果
行程§146Ⅰ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
,
行政機關為
防止或
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
得
於必要範圍內
調整
契約內容或
終止契約
Ⅱ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
,
非補償相對人
因此所受之
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