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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 Coggle Dia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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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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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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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選擇這個判決,在我們小組初步挑選要探討的案件時,我們納入了:性侵害、出軌、遷讓房屋、妨礙名譽等多個選項,經過投票程序,我們選擇以遷讓房屋為研究焦點,接下來,再由各組員找出相關判決書,最終我們這組想了解債權分離較複雜的借名登記契約案件,期望透過這個研究能夠獲得更深入的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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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在此原告將房屋登記在其被告名下,稅捐稽徵機關可以直接認定其為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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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借名登記需要雙方合意,且也沒有書面登記,原告無法舉證當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實務見解裡,須類推適用民法中有關委任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但前提還是要原告和被告都具有成立此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存在。
當時借名登記的理由是被告有青年優惠,在同年還完貸款,而另一筆年利率較高的卻在六年後還款完;在當時也能全額給付房屋的全額,但原告卻以借名登記買房屋,且還完貸款後並未立即終止借名登記;而在原審判法官認為購買時應要請被告辦理預告登記,可卻在14年後才要求被告辦理預告登記,在此法官覺得借名登記難以認定為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