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海商法人的組織, 無法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現在較不承認這些理由, 德現法, 光船租賃契約之傭船人、時間傭船人、航程傭船人(後兩者英、德可) -…
海商法人的組織
海商企業輔助人之非海商企業主體
船長
船舶所有人之代理人
D2.海員
D3.引水人
98前二條之責任,不因碰撞係由引水人之過失所致而免除
D4.承攬運送人
船舶代理
E2.貨運代理(承攬運送人)
擁有船舶所有權之海商企業主體
船舶所有人
定義
狹義:船舶所有權人兼行航海以獲利者。
廣義:狹義+未航海以獲利之單純船舶所有權人
最廣義:船舶所有權人(F2)+船舶承租人+傭船人+營運人 (§21 II)
義務與責任
契約
如船長及海員等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之責任
侵權行為
如船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責任類型
以負責財產區分
人的無限責任
不特定財產無金額限制
人的有限責任(+)
不特定財產有金額限制
物的有限責任
以所有人之特定財產負責
以發生淵源區分
侵權責任
船舶所有人之契約外責任限制
契約責任
船舶所有人兼運送人時之契約責任限制
淵源與理論根據
淵源:
羅馬法或航海國家之制度
G2.理論根據:
船舶人格化理論
H2.船長法定權限之廣泛性(X)
H3.對船長、海員指揮之困難性(X)
H4.不可控制性(X)
H5.海上高風險性
H6.鼓勵海上投資、H7.鼓勵發展航海事業
國際公約與立法例
國際公約
1924年責任限制公約
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
1976年海事債權責任限制公約(及其1996年修正議定書)→對貨主較有利
立法例
執行主義(傳統、德舊法;物的有限責任)
委付主義(法;人的無限責任)
委付前負無限;若以航海終了時之海產委付給債權人而免責
船價責任主義(美;人的有限責任)
航海終了時海產之價格
金額責任主義(英;人的有限責任)
每次海上事故時跟據船隻之大小所定之金額
選擇主義
併用主義(1924年公約、我國§21;人的有限責任
發展趨勢
採金額責任主義金額(提高責任限額)
加重船舶所有人責任,對貨主較有利
責任限制之主體
原先主體範圍:海商企業之主體
(以自己名義利用船舶航海以獲利)
船舶所有人
船舶共有人
船舶承租人
包括光船租賃契約之承租人
定期傭船人
對船隻之占有支配外觀強於英美法上之時間傭船人
主體範圍擴大:不限海商企業之主體(§21 II)
經理人
就航行船舶受委任經營航運業務
營運人
前述以外有權為船舶實際營運之公司或個人
責任限制之客體(§21 I)
在船上、操作船舶或救助工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
在船上不限直接損害;直接損害指侵權造成之物理損害
船舶操作或救助工作所致權益侵害之損害賠償。但不包括因契約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
無體權益受侵害
沈船或落海之打撈移除所生之債務。但不包括依契約之報酬或給付。
限公法上之義務與無因管理
為避免或減輕前二款責任所負之債務。
船舶價值之證明與估計(§23)
我國船價兼採金額責任主義(§21 IV)
原則上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
避免舊船對被害人不利,設定一責任下限
為刺激船舶汰舊換新
不適用責任限制之情形(§22)
D2.船舶共有人
定義
二人以上共有船舶之所有權,並以之從事海商企業活動者。
E2.性質:介於共有與合夥之間
合夥是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E3.法條適用:除本法外,適用民法上有關共有之規定。(§5)
不具船舶所有權之海商企業主體
.船舶承租人
定義
F1.廣義:支付租金而使用他人船舶之人。
F2.狹義:支付租金而使用他人船舶且以之從事海商企業活動之人。(海商法)
F3.立法例:德國法之裝配人
法律性質:船舶租賃契約
定義:以船舶之使用及收益為目的而占有船舶之用益契約
範圍:包括光船租賃契約,可用融資性租賃方式來進行。
適用法條
民法§425:+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海商§41:-
與第三人間之關係
於租賃期間,船舶承租人=船舶所有人
差別在於所有權尚未移轉
F2.權利:因船舶利用所生之請求權
F3.義務:類推適用船舶所有人之規定
船舶所有權人與第三人間之關係
於租賃期間,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所有人
F2.海事優先權:+
F3.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D2.定期傭船人
定義:在一定期間支付租金而使用他人船舶且以自己之名義為航海而獲利,並受船舶指揮之委託之人
要件
使用他人船舶
權源:物權使用權、債權使用權、占有
為獲利而航海
通常從事運送事業
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
權利外觀足以對第三人關係上當作船舶所有人
船舶指揮之委託
E3.定期傭船契約
定義
傭船人在一定期間內向船舶所有人包租船與人(船員),而以自己之名義藉航海而獲利,並透過僱傭條款等就商事有關事項對船長及海員加以指揮監督,而航海技術事項仍受船舶所有人指揮監督之契約。
內容
船舶租借約款
船長及海員就商業事項應受傭船人指揮之條款
費用分擔條款
法律性質
法律關係
內部法律關係
運送契約:英
H2.混合契約—船舶租賃+運送:我、德、日
外部法律關係
有如同船舶所有人之權利義務
E4.債務訴訟與海事優先權訴訟之分離
船舶承租人與定期傭船人皆會產生船泊在誤而有海是優先權之擔保,而其擔保由船舶所有權人承擔
再運送契約運送人之非海商企業主體
再運送人
無法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現在較不承認這些理由
德現法
光船租賃契約之傭船人、時間傭船人、航程傭船人(後兩者英、德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