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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作為犯的違法性, 客觀阻卻違法要素, 主觀阻卻違法要素, 主觀阻卻違法要素, 客觀阻卻違法要素 - Coggle Diagram
故意作為犯的違法性
A2.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C1.定義
為了防衛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而針對現在進行中的違法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所為的必要防衛。
C2.功能
確保本人或第三人的法益不被侵害
確保整體法律秩序的有效存在
C3.要件(檢驗架構)
緊急防衛情狀
(法益或權利遭到現在不法的侵害)
.侵害行為(不法侵害)
一切(故意、過失、不作為)威脅或加害個人權利(絕對權、非僅公益)的人類行為
除法益是無法自行處分的生命或重大身體利益時,緊急協助須遵須尊重他人意願
現在的侵害
侵害行為是直接來臨,含緊鄰未遂的最後準備階段
侵害行為尚未結束
財產:等行為人對贓物以達到安全穩定時方結束
構成持續危險而尚未轉為現時威脅不能施以正當防衛
不法侵害個人法益
受侵害者無忍受義務
不過當的防衛行為
適宜性
能夠迅速終局結束(減弱、延緩、使困難)不法侵害
必要性
同等有效的數個防衛手段選擇最小損害手段
客觀事前判斷
應當性
法律價值判斷
三階:先選擇逃避、消及抵禦、積極反擊
防衛意思
主觀上認識緊急防衛情狀的存在
防衛意欲
在行為人內心並非全然不重要及可
B2.緊急避難
定義
行為人處於危急情狀下,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利益的現時危險,出於不得已而犧牲第三人利益的避難行為。
C2.利益衡量原則
理論基礎:邊沁的功利主義
法益的抽象位階:
人格法益優於財產法益
重罪保護之法益優於輕罪保護之法益
衡量原則
保全的利益必須明顯大於所犧牲的利益
生命絕對保護原則(自由主義)
人性尊嚴不容侵犯
C3.要件(檢驗架構)
存在緊急避難情狀
危難(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
預測危險(立即或持續)的自然災害、人為因素
緊急
須從中立第三者的角度進行預測
不過當的避難行為
適宜性
足以避免危險轉為實害或範圍擴大
必要性(別無他法的不得已)
利益的保全與犧牲呈現出只能擇一存在
優越利益保護
從利益衡量觀點具顯著優越
避難意思
認知緊急危難狀況
救助意思
B3.依法令行為
逮捕現行犯(刑訴§88、§92 I)
為保全國家刑事追訴利益,在現行犯有逃亡之虞或身分無法立即確認時任何人皆得逮捕,後送交司法單位
C2.自助行為 (民法§151)
當在公權力不及介入時,是到期、無抗辯且得執行民事請求權人使用私人力量落實其權利,嗣後向法院申請處理
C3.父母懲戒權 (民法§1085)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C4.醫師實施人工流產 (優生保健法§9)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B4.公務員依上級命令行為
定義
C2.要件
B5.業務上之正當行為22
定義:依契約而得相對人之承諾所為之行為
要件
有效契約
行為正當
相對人是否對於行為人的行為作出有效承諾
A3.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違法承諾
.定義:指行為人得被害人之承諾。
C2.要件
法益可處分性
D2.處分權限
D3.承諾能力
D4.不具重大意思瑕疵
D5.行為前表達
D6.主觀合法化要素
C3.與阻卻構成要件同意之區別
阻卻構成要件同意
定義
要件
.事實存在:於行為時事實存在,是否有瑕疵在所不問
F2.同意能力:出於自然意願
F3.同意表達:有意識的內在同意
區別實益
同意可排除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E2.承諾仍該當於構成要件,僅阻卻違法
B2.推測承諾
C1.定義:指行為人得被害人之承諾。
C2.要件
C3.與阻卻構成要件同意之區別
B3.義務衝突
C1.定義:
一人同時負擔多數義務而不能兼顧,致生衝突者,如因履行較高或同等義務,而不得不違反他一義務,則關於此義務之不履行,基於義務衝突原則,應阻卻違法。
B4.欠缺可罰的違法性
定義:輕微不法
只要法益侵害的量上輕微、侵害手段的質上輕微,就欠缺可罰的違法性。
刑訴之微罪不舉制度
刑訴法第253條所規定檢察官的起訴裁量權,即檢察官對於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予以不起訴處分而言
A4.阻卻違法事由的競合
場合:
行為人涉及數個罪名而產生多個阻卻違法事由
理路:應於各個構成要件逐一檢討違法性
詳課本案例
如正當防衛賦予針對現行不法侵害進行反擊的最寬權利具有優先適用性質,如以該當就不再援用其他事由
定義
在不法構成要件該當後,審查行為是否牴觸整體法秩序。
客觀阻卻違法要素
主觀阻卻違法要素
主觀阻卻違法要素
客觀阻卻違法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