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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 - Coggle Diagram
林益世案
彭愛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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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若蘭
99年4月22日從林益世那裡收到美金317,500元
99年6月15日由沈若蘭收受2,300萬新台幣
101年7月4日攜帶1,800萬新台幣交給檢察官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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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6月29日將約95萬元美金,在三樓陽台金爐焚燒,及新臺幣1,200萬元藏在住處後方魚池內。
林益世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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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28日,地勇公司因條件的修改,符合A級廠商的標準,取得締約資格,中聯公司即於99年5月31日與地勇公司締結轉爐石銷售合約,使地勇公司自99年6月1日起至101年5月31日止取得中聯公司轉爐石產品的3分之1比例承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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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款項
因中聯公司與中耀公司就爐下渣契約將可順利續約,99年4月6日後,陳啟祥給予美金31萬7,500元(約新台幣1,000萬元)的轉爐石「公關費」。
99年5月31日中聯公司與地勇公司簽訂轉爐石契約後,陳啟祥及程彩梅交付美金95萬元(約新台幣3,000萬元)給林益世,作為協助促成爐下渣續約的代價。
林益世認為美金不易兌換使用,希望就轉爐石契約部分約定的新臺幣2,300萬元代價改以新台幣支付,陳啟祥、程彩梅將其中作為爭取「轉爐石」契約的代價即新臺幣2,300萬元,交由林益世的媽媽沈若蘭收受。